原则管理丢弃:中海油治理“漏油”



    在渤海湾蓬莱油田漏油事故中,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懈怠乃至“嚣张”应对漏油被认为是对中国法规“软肋”的熟知。监管部门也声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因此“对于各类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大多停留在口号上”。这种“口号说”如果属实,恰恰颠倒了彼此的因果关系。联系道家关于“道”的论述,只要把“道”理解为规律规则,在对“原道”即原则的坚持中,不难走出口号说的纠结。

康菲懈怠源于“口号说”纠结  

在道家看来,道是“原道”,同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以此来理解管理中的原则,它和实施细则的关系正是如此。管理中的原则往往表现为较简练的口号,似乎没有细则的操作性那么强。纠结于实施细则而不坚持原则即失道。发现漏油后,作为股东的中海油表现出来的“捂功”,与这种纠结不无关系。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言之凿凿:“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北海分局表示将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本身就是对“口号说”的否定。

如果说北海分局决心选聘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此案是一种清醒,那此前的问题就出在把口号只当作口号,而没有真正作为实行指南。把现有法律用好用足,完全有助于执法部门摆脱执法不严的诟病。即使粗知法律的人也知道,《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即“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当污染者与开发者都直指康菲时,怎么能以“我国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为由让康菲偷着乐?难道“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说的还不明确?如果将原则空置,任由“企业污染环境、政府埋单、代价百姓承担”,监管者难道不是懈怠?

把原则当作口号,纠结于细则上的现成答案,把两者割裂开来,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西汉《淮南子》指出:“低文者处烦挠以为慧,争为佹辩,久稽而不诀,无益于治。”纠缠于冗长烦琐的实施细则而自以为聪明,互相争辩考证,久拖而不予处理,对治理违规行为往往没有益处。康菲懈怠应对漏油,甚至声称渤海漏油事件使其知名度和业务量大增,很难说是熟知中国法规,他们倒是发现了监管部门把原则不当回事的命门。监管部门纠结于实施细则,看起来很专业,客观上是在起“打伞”的作用。当专家称油污带含油量太少无法进行油指纹鉴定时,他们竟可以忘掉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坚持原则才能避免扯皮

凡事坚持原则或许会勾起对无限上纲年代的痛苦回忆,但不能因此走到另一个极端,把所有原则都当作挂嘴上、贴墙上的口号,另按潜规则办事。数月来,渤海漏油事件非但没有画上句号,反而愈演愈烈,与“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等潜规则不无关系。毫无疑问,只有在统一的原则下,扯皮各方才有携手的稳固基础。

 原则管理丢弃:中海油治理“漏油”
如果想使实施细则任何时候都可以信手拈来、合卯合榫,是不可能的。一条原则可以派生出千万条细则,仍难以穷尽现实的复杂性。况且只要在细则中有边界的划分,边界就有所谓“模糊地带”,足以一分为二,万世不竭。诚如老子所言“大制无割”,用原则治理,天下无所伤害。其中的奥秘在于“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所以为法者,与化推移者也”。“所以为法”就是立法精神和执法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坚持。

其实,根据既定原则分解的实施细则过于周密未必是好事,“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法令越详明,不仅会导致细则的繁琐,更容易使不同的细则之间出现抵牾、冲突之处,反而使得盗贼有空子可钻,使得法令失去应有的威力。原则固然可以通过细则来落实,然而并非所有的细则都能把原则当回事,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对称关系。因为立场和角度不同,即使对同一细则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彼此之间相互扯皮,就会因细则拖累原则,产生细则大于原则的实际效果。目前普遍存在的部门利益,以及国家政策早已出台,因地方细则“难产”而迟迟得不到落实的情况,客观上就是细则大于原则所致。

北宋司马光在《务实》中说:“姦暴不诛,寃结不理,而拘泥微文,纠擿细过,其於刑也,不亦远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拘泥于细则(微文),其不良影响将远远超过事件本身。

原则管理是治理应有之义 

蓬莱漏油发生后,根据监管细则,作为非作业方,中海油在舆论的指责面前固然有理由退在幕后,然而,从公众对它的不依不饶来看,在原则问题上是绕不过去的。由此可以看出,对原则的坚持是企业使命感的体现。无论实际情况怎样复杂,在公司治理中,监管者都应当在原则问题上尽到约束、制衡之责。我们不妨称之为原则管理,以此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这并非对管理细则的忽略,而是在制度既雕且琢后的返璞归真。

原则管理首先是对管理者执行既定管理原则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企业文化的基石,是公司运作的价值所在,更应当保证落地。从方太厨具的经验来看,用原则进行领导,管理原则相比制度而言有较大的自由度,更合乎人性、更加高效,同时有明确方向和相应约束。因而他们把原则管理当做一种兼顾高效与秩序的较理想的管理方法,颇有成效。而各项制度文本非常健全的我国最大发酵型乳酸菌奶饮料明星太子奶集团破产,探其究竟,正是始于原则意识淡薄,公司高管大多违背了基本的原则。这就说明,管理者对既定管理原则的执行情况是衡量其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表现,监管者如果在这方面失察,满足于业绩达标,是对败德行为的放纵。

更进一步,原则管理是对公司原则的一种管理。20世纪90年代,IBM发生重大危机,郭士纳出任IBM总裁时声明:我按照原则而不是程序实施管理。他藉此拯救了垂亡的IBM,使其股票上涨了1200%。管理原则的制定应当属于最高层次的决策,一线管理者当然可以根据管理实践的变化提出新的管理原则,下一层次的管理者也可以提出符合自己实际的原则,但这都需要通过公司治理加以甄别,以保持管理原则的统一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剔除其中隐含着的潜规则影响。管理原则确定之后,公司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不断进行强化原则意识的教育。无论是团队的组建还是合作伙伴的选择,既定原则都应当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只有彼此都“信”了,才能真正为共同的愿景负责。

原则管理虽不能代替管理者处理日常事务,但是当管理者在原则的适用方面产生冲突时,需要通过公司治理及时进行裁决,最大限度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按照原则与细则的关系来理解“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论述,就不难发现,在“二”、“三”之间,由于彼此的内涵有所不同,难免会产生一定“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二,需服从最高层次的道。漏油事故发生后,中海油和康菲向监管部门做了报告。但是,中海油将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对公众负责割裂了开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其中进行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选择,都是公司治理的失语:它们原本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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