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税收方面的消息备受关注: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夫妻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到房产部门“加名”,结果税务部门要对婚前房产的“加名”行为征收契税,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目前,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武汉等城市,都明确表示要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或4%%左右的契税;二是一年一度的中秋即将来临,税务部门明确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有网友戏称,要将单位发放的月饼切出一小块甩给税务部门纳税。
将这两则消息放到一起,就会发现,尽管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了近30%的增长,远超GDP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但税务部门的行为似乎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并不满足于上半年的增幅,仍在想方设法挖掘潜力,甚至连月饼和夫妻房产“加名”这样的创收“细节”都不放过。然而,这样的“创收”行为,真的如税务机关所言,法律上有据,情理上站得住脚吗?
首先聊聊“妻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的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而且,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考虑到中国婚姻家庭里,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买房,女方更多承担照顾家庭的事实,这样的生硬界定的确不利于维护女方的权益。从而引发了大家纷纷“加名”的行为。而对于这种“加名”的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格杀勿论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权属界定的几种情况为例:一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爱华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或者出资的父母可以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司法解释更是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的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不仅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而不是在司法解释引发大家恐慌的同时,税务机关自己却不请自来,给和谐家庭再添一堵。
同样的,对于月饼税,我们发现,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比如,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月饼征税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定。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恐怕不只是企业,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更是不少发,只对企业的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行政事业单位,不管在月饼的档次上,还是在房补、饭补、交通补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很多,但税法似乎和这些人并无关系,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说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记得有先贤曾将征税比作拨鹅毛的艺术,拨的鹅毛越多,而鹅的叫声越少,说明征税的合理性大,征税的政策艺术水平越高。以此来看,“妻税”和“月饼税”一开征,民间哗然一片,合理性荡然无存。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毋庸置疑,无法无天的征税,不管是战时还是平时,不管是征收国民财富的一半还是两成,皆为人民的反抗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妻税”和“月饼税”只是一个小的税种,在中国近10万亿的财政财政收入中不值一提。然而,这样的政策引发的显然是大家对于目前税负的不满。我们一再表示要改革收入分配,要平衡国与民的收入分配格局,要使居民收入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然而,在财政收入的增速远超居民收入增速近3倍的情况下,依然见缝插针的连月饼和夫妻房产加名都不放过,恐怕谁都不会相信,居民的收入能和财政收入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