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深圳局的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的巨大损失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节能环保企业是自主研发、自投生产蚀刻液循环再生环保设备的高科技企业,并向使用该环保设备的电路板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自2007年起,电路板企业作为申请人,曾向深圳局提出过环保审批申请(见证据1—),但均被无理拒绝受理(见证据2—)。至今对我们企业的多次审批申请都没有正当道理地拒绝受理和审批。
所谓广东环保厅的“高危废物目录”,在其官方网站和搜索中都没有找到。深圳局的态度和做法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是滥用权力的官主义行为,这已严重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的规定,给再生环保设备企业和众多电路板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深圳局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环评法》的立法目的
原来的做法是:电路板企业的蚀刻液必须分散运输,集中处理。
而新兴的高科技环保设备是安装在源头的电路板生产企业,可以就地循环再生,不再需要运输到很远的地方再做处理了。这种高科技进步的方法比集中处理的习惯方法要环保、节约节能和降低成本。而这种“集中处理”的方法严重违背了《环评法》的立法目的和基础。
“集中处理”的结果是:印刷线路板生产集中的深圳市,该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2008年,部分电镀、线路板企业偷排、直排以及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弄虚作假实现虚假达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就曾经表示,深圳部分河流被重金属污染,印刷线路板企业偷排是罪魁祸首。珠三角遭重金属污染严重,蔬菜重金属超标。
(见证据3-----见 http://www.dglskx.com/NewsView.Asp?ID=23)
循环再生的节能环保设备根本不需要重复的环评审批,因为它既不 属于重大建设项目,也不属于不良环境影响事项。就算必须按照《环评法》的分类管理规定,最多也属于第三类: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适用核准审批的管理。
从2007年起,就根本不受理电路板企业的申请,同时,三番五次地警告和责令企业停止设备的运行(见证据4--),这严重破坏了电路板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是扼杀循环经济企业生存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大力支持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指示。
三、深圳局的行为是对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的否定
循环再生环保设备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兴产业。
蚀刻液循环再生环保设备与电路板生产设备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并独立运行,其关联关系就是在电路板蚀刻液工作槽的进液口和出液口上连接上环保设备,这样,废蚀刻液就从进液口流进环保再生设备里。
在环保再生系统中通过多级萃取和电积等集成技术,进行全闭路循环并自我在线再生的过程,然后再从出液口又流进电路板生产设备系统,成为新液再次使用。
这样就形成了零污染、零排放、环保节能的再生循环系统。这样就使蚀刻液在线处理达到了无害化、资源化的再生利用,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和循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而原来集中处理的方法是落后的、高成本和不环保的。
这种设备已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并获得了国家质检证书,联合国环境机构全球推荐证书,专家报告等。
对这样的企业实施行政阻碍和封锁,实属是不执行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这种不端的行政行为应该得到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