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是80年代的西方商业社会的发明,时至今日,进场费已经成为了商家利润的一部分。甚至有种比喻是:过高的进场费和过低的零售利润就如同西瓜和芝麻。都在抱西瓜,那么芝麻谁来捡?
在前天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正对此起草新文件。他表示,进场费在中国零售、百货行业中持续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合理性,这是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现象。所谓“进场费”,指的是超市在供货商的商品进入超市之前,预先收取的一笔费用。关于这笔费用该不该收,是否合理,在中国媒体上讨论了已经不止一年、两年,而是很多年。而这次之所以又被推上风口浪尖,则是因为央视最近一则报道透露,大超市(央视调查的是家乐福)盘剥供货商,向他们收取的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包括开户费、节庆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新品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堆头费、信息共享费、促销员管理费、咨询费、促销服务费等十几种),总额占商品零售价的40%左右,直接推高了中国的物价。既然涉及“物价上涨”这样的大事,“进场费”想不出风头都不行了。 进场费的合理性确实值得质疑,但说它的存在大幅推高了物价就比较夸张了,这跟前段时间将菜价上涨归因于中间商,货价上涨归因于路桥费道理一样,进场费已存在很多年,而物价快速上涨才是最近的事情。事实上,进场费这笔钱,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供货商的供货价与超市零售价之差的一部分,即便超市取消进场费,只要话语权依旧掌握在零售商手里,它仍然可以通过直接压低进货价格继续赚取这笔费用,总之是无法给消费者省出来,遑论拉低物价。 但为什么又说进场费是超市对供货商的盘剥呢?是因为这种方式虽然没有直接使供货商亏本,但却提前占用了供货商的资金,并把本应超市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移到供货商头上。据说,国内的一些大超市收取的进场费已经超过了全年利润的总和,进场费为超市巨头们聚敛了巨额扩张资金,加速了资金链条的周转速度。与其说它是一种敛财方法,不如说是一种商业模式。 进场费是一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在发达国家,同样激烈的市场竞争当然也会促使大零售商产生凭借其优势的市场地位压榨供货商的冲动,但严密的立法却封死了这条路,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就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规定禁止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要求特殊折扣及不合理费用。而日本的相关法律更是明确界定了17种现象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其实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也有类似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而商务部(2006年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又称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及北京(《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等一些地方也出台过地方法规,禁止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场费,但实施起来却缺乏力度。 从1978年到现在,中国走上市场经济之路已过30年,早已培育出无数制度精英,他们不可能看不到进场费显而易见之不合理处,所以他们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但这些软弱的条文,显然无法撬动强大的既得利益阵营。 商务部发言人说超市进场费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因为它的存在是建立在一个强大的现实基础之上,而这个现实基础本身却未必合理。超市进场费只是中国市场上现存的大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的一个缩影,中国大多数大型零售企业,都在采用这种成本低、风险低的扩张模式,它们凭借其渠道优势,从供货商手中收取进场的各种费用,赚取利润,占有现金流。跨国的家乐福如此,本土的国美和苏宁亦如此。在垄断国企中也很常见,比如,在一些城市的地铁中,电信运营商要接入信号,就不得不向地铁公司缴纳不菲的“手机信号入场费”,电信运营商不想承担费用,这就导致乘客在不少已建好通车的地铁线路上打电话没信号。至于机场里的高价面条,火车上的高价矿泉水,也是一个道理。 反进场费乏力,根本上还是源自中国法律在反垄断上的乏力,法律制定很容易,但实行起来却经常投鼠忌器,如果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对超市们下重手,而不普遍反垄断,难免会被超市巨头们指责为选择性执法,歧视外资之类。立法容易,让法律有效力难。 寡头的嚣张,除了政府干预乏力,市场竞争的失衡是另一重要因素。在围绕进场费引发的博弈中,供货商为什么会一面大呼被盘剥,一面还在继续忍受?背景是大超市的迅猛扩张,小零售店步履维艰,客源都被少数大超市占据,造成供货商可选择余地几乎没有,对大超市过于依赖,只能接受“不平等条约”。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三十年,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一直是主旋律,有限的时间段内,本土零售业发展尚未充分,而外资巨头纷纷进入(1992年中国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气势汹汹,以大压小,很容易就占据优势地位。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政府除了在法律条文上明确限制“不平等条约”之外,是否应出手支持巨头挤压下日渐失去竞争力的本土小零售业主?当然,这又将是一个公平和效率孰先的难题,它无助于GDP的增长,还有可能会破坏自由市场经济信条。 家乐福在中国高速成长,几无敌手,亦无败绩,但在去年3月,却宣布全面退出日本市场,门店转由日本本土零售集团永旺接手。家乐福为什么在日本会失败?其原因之复杂足够写一本书,但一个重要因素难以回避:在日本政府长期有意识的支持下,日本本土的零售便利店已经非常强大,在市场上有力的顶住了家乐福的强势扩张。1974年,当时日本正处在战后实现经济腾飞的关键时间段,推出了《大店法》,对大型零售商的经济活动加以管制,对于大型零售商的店铺总面积、营业结束时间、休息日天数等都做出了限定,通过这些管制来增加周边中小型零售商的商机。直到2000年,《大店法》才被更宽松的《大店立地法》所取代,但这时候本土零售业已成气候,四处开花,那一年日本销售额最大的公司居然不是超级卖场,而是7-11连锁便利店。 近年来,中国本土的零售业利益集团一直希望中国能够模仿日本推出《商业大店法》、《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等,从法规上约束跨国零售巨头的扩张,甚至有企业老板自费聘请法律专家拟订了法律草案,从2003年开始几乎年年在两会上提案,但效果了了。到了2008年,商务部发布文件,外资零售门店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商务部门,反使本土零售业压力更大。获得审批权的地方政府纷纷向外资商业抛出橄榄枝,大力吸引外资项目落户,为给当地带来引资政绩和税收,据说有的外资巨头还获得了超国民待遇,被允许在一些城市突破规划而强行甚至违规开店,至于包容进场费等细枝末节,当然更是不在话下。 芝麻也许捡起来更麻烦,但这是根本;西瓜也许暂时还会很丰厚,却不是商业之道。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信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