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商局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工商发[2003]89号)和《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工商发[2003]76号)文件精神,市局对已出台的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减免收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其调整、充实优惠政策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明,从工商部门核准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IC卡费。
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明,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收费的扶持政策。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自主创业首次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开办单位开辟专门摊区安置就业并减免相关费用。个体协会(分会)要选择劳动密集型、牵动作用大的项目(经营者)给予重点扶持。
四、2003年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IC卡费。
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小规模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的,凭相关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全日制高校《毕业证》、2002年1月1日后复员退伍证明)可给予试办期,从事商品贸易的试办期1年,从事生产的试办期2年。试办期间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临时字样并限定有效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六、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可从事商贸经营,10万元以上的可从事生产经营,3年内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数额。
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辟"绿色通道"。凡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设立专门登记窗口,提供专门咨询服务,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验点、优先发照。凡具备经营条件和手续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