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形势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初探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中掀起了一股学习研究的热潮,不仅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在研究,企业中的职工也经常在一起探讨,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下面就结合我从事的管理工作实际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注意事项

1、招聘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被录用的劳动者。

2、在劳动者的应聘材料上应有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有与其他企业存在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说明,并应有其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的签字。

3、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尤其要注意,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4、劳动合同书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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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2)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3)服务期条款;(4)违约金条款。

设计好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必须合法、明确、具体,要结合实际、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二、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变更条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程序:(1)一方提出变更请求;(2)另一方作出答复;(3)签署书面协议;(4)变更后的合同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或者续签或者终止。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又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

1、协商解除,有如下步骤:(1)一方提出;(2)双方协商;(3)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4)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作交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面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和企业单方。

劳动者单方可以无因或有因解除劳动合同,无因则是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有因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时通知解除或不通知即解除。

而企业单方面解除分为:

第一,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兼职,无效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上需支付补偿金,不能提前30天通知的,还要支付代通知金。

第三,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支付补偿金,同时要分清可裁人员和不可裁人员。不可裁人员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伤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其他如服兵役期间、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平等协商代表的。

四、后续事宜

1、解除(终止)文书制作要注明解除理由,如是协商解除的要说明是哪方提出的动议;另外还要注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金。

2、企业不仅要将文书送达给对方,而且还要保留送达的证据,在送达时间上,如是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将文书送达本人,否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1)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办理工作交接,如劳动者拒绝,则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清理物品、文件资料和债务;(4)薪资结算;(5)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如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便给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虽然以上列举了很多避免企业风险的办法,但企业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应回避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应和职工和睦相处,这样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忠诚度。

参考文献:

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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