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备受关注的“家乐福进场费”等零售业态出现的零售商压榨供货商的现状,商务部将第三次修订零供购销合同,试图规范进场费。这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昨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
“零供关系问题的核心就是我国制造业发达、服务业落后,反而使得供货商有求于大型零售商。”在姚坚看来,正是由于制造商数量繁多,但自身的销售渠道建设落后,大型的零售商少之又少,这其中品牌大型零售商又多为外资掌控,与国内零售商相比,外资零售商的进货渠道为全球采购,更容易形成价格垄断,这便是进场费等零供矛盾发生的根本。 姚坚表示,要推动解决这一问题,要继续寄希望于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规范和中国零售业的成熟和发展。为此,商务部正会同商业企业的行业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的规范,希望通过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化的合同来解决零供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包括进场费等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认定,维护供应商利益;同时加快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使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以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 “如果单纯的部门规范,意义并不大,因为过去商务部就曾出台过两次这方面的规范,但由于监管的问题,以及某种程度上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国内某知名快消品品牌负责与家乐福接洽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进场费问题,不仅仅是家乐福,只要是零供行业的都会收取进场费,超市尤为严重。虽然只会在第一次进场时收取一次,但大超市收取的进场费令人咋舌;不仅如此,很多收费并不会白纸黑字地写入合同,例如自己品牌在家乐福驻店除了要支付总部要求必须缴纳的陈列费、促销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等,还得向单店的店内执行人员“如期”缴纳客勤费、特陈费等被业内谑称为“仓鼠费”的费用;“我们在家乐福是不折不扣的‘赔钱买卖’,但为了品牌占据市场的战略目标,必须进驻这样的渠道,哪怕是赔钱赚吆喝。” 记者也查找到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已经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过两个这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都明确要求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如果收取促销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以促销为名挤压供应商的利益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3万元对于家乐福这样的企业来说简直是毛毛雨,很多品牌的进场费都不止这个数。”这位工作人员希望新出台的规范在处罚措施上更加严厉,如对具体行为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认定,从而维护供应商应有的基础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进场后的“潜规则”,应该由行政部门出面,引导家乐福建立合理的员工职责梯度,避免下层执行人员权力过大,形成“潜规则中的潜规则”。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贸易系主任谷克鉴表示,要使制定的规范行之有效,应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单位和已经暴露出来的不平等问题,逐一做出行为约束,并且对违反行为做出严厉惩罚;其次法规虽然由商务部牵头出台,但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要确定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工商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最后要配套出台系列政策,形成立体监管体系,如法律制度、价格监管制度,建立供应商诉讼体系等。“但是最重要的并不是政策,而是促进我国产业的平衡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使我国服务业形成良性的竞争体系,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供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王芳) 商务部将制约超市“不平等条约” 在跟零售商打交道的供货商里,十个有九个会说“头痛”,但这种“头痛”症状,可能会因为商务部的一则消息得到缓解。 商务部昨日召开发布会,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就有关“家乐福进场费问题”做出了解答,并透露商务部正会同行业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解决零供关系矛盾。 因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的“零供矛盾”由来已久,近几年来更是不断爆出供应商“断货”的现象,断货的理由大多是因为“不平等条约”,那么这些传说中的条约,究竟蕴含着什么样的秘密? 昨日,一位曾与省内多家超市合作的供应商陈凯(化名)为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某知名超市正实施的商品合同样本,用条款为我们揭秘了那些大型超市“潜规则”。 几年前怀着创业梦想的他,成为一名超市的供应商,但经过长达4年时间的“磨难”后,他选择放弃,现今已不得不再度成为打工一族,理由是:“利润太低,仅能维持公司的一般生存,且复杂痛苦。” 商务部特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说,“问题不在于收不收费,而在于要收在明处,用在明处,有序、有度、有节。” 在得知商务部正会同行业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解决零供关系矛盾的消息后,陈凯的心情也显得不错,但对于即将出台的这个新规定,他的愿望就是“希望出台公平条款”。他认为,商务部应该会充分考虑当前供货商的一些难处,同时更强化对零售商的一些约束。[专家观点] 新规范将明确哪些不该收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先国:虽然在2006年商务部就已经会同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但是各地供销矛盾依然不减,为缓解供销矛盾,他指出新规范将进一步明确哪些费用该收,哪些不该收,并更加注重政策的执行,同时应加大罚款的力度并向国外学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供货商揭秘购销合同单 在供应商陈凯提供的一款《商品代销合同》版本中,记者发现除了“如果乙方给甲方的供货价格高于其他商场最低价,则乙方应及时将差价退还甲方”等条款不合理外,其他一些被供货商称为“霸王条款”的内容集中在另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上,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记者邀请了供货商陈凯和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先国一同解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商品损耗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说:商品的所有权已经归零售商,按照常理,损耗就应该由零售商承担,跟供货商没有很大关系,如此强加,确实有些“霸蛮”。 专家说:一般来说,超市内商品损耗的量非常大,一些由于超市本身管理不善,遭遇偷盗丢失等现象产生的损耗应主要由零售商来承担。 要求保证商品最低毛利率 供应商说:商品本身的定价权归商场,不达到商场的毛利率指标不应由供货商来保证。 专家说:零售商可以要求供货商一个固定的“批零差价”的比例,但“毛利率”的问题不应该由供货商来保证。 20多种进场费用“换汤不换药” 供应商说:在商品合同上数一下,有20多种名目各不相同的费用,多如牛毛。这些费用加在一起所占的比例,达到销售额的10%左右,在费用名称前都加上“促销”二字,其实是“换汤不换药”。 专家说:关于乙方需要缴纳的费用,应根据供销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但由于零售商长期在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店大欺客”的情况成为常态。 还要买购物卡和季节性商品 供货商说:每到过年过节,零售商都会强迫供货商购买一些购物卡,而且要求购买如月饼等季节性极强的商品。 专家说:零售商让供货商承担除了正常交易之外的其他费用,加大了他们的负担。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