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1.国外合作社类型合作社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规模一般比较大。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主要特点是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农协为辅。韩国、印度、泰国也属于这一类型。三是以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 http://www.aihuau.com/darticle3/list.asp?id=155767|332.国内农业合作社现状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具有长期的历史和较好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多个,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从产业分布来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占49%,畜牧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占27.7%,农资及其他类专业合作社占23.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成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但是,由于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二、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1.政府积极作用在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农协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组织起来的,一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是农协的管理机关。农协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如政府对农协的子系统——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管理极其严格。第二,政府将农协作为农业政策的执行机构。协助政府推行农村基本经济政策是农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但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2.加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除丹麦外,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合作社立法。日本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至今已修订了28次。美国没有系统而完整的专门合作社法,其有关合作社的法律都包涵在其他法律中,如信贷法、证券法等。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的卡珀—沃尔斯台德法及1926年的美国"合作社销售法"使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德国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律颁布在1889年,而瑞典于1895年颁布了《合作社协会法》。欧洲的一些国家还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从而使合作社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此外,各国法律都将合作社的性质规定为法人。3.农业合作社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德国的合作社历来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和社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合作社各有分工,每个地区合作社都有培训任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的专业知识和合作社法知识。美国合作社教育的渗透性和广度是比较强的,内容包括合作社的宗旨、原则和绩效等,以促进对合作社企业的了解。合作社的教育对象包括中小学生、高中生、大学生,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雇员、董事以及各州合作社理事会等。日本的农协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地方有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定期对农协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培训,进行互助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日本农协全国共有管理人员27.3万人,其中聘请的职员24.8万人,占90.84%。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是推进农协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三、启示1.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和政府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要采取法律保护、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产业辅导等综合措施,在合作组织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组合。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总之,政府只能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扶持,且主要应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不能干预其内部管理。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组织内部必须坚持民主管理。2.注重开展农业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开展合作社的人才与理念的教育工作,可以使农业合作社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减少农业合作社组建与谈判成本,促进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内部教育,可以增进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对于合作社事业与目标的理解,提高农业合作社的运营绩效。
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法规政策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明确的法律基础是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同时,要尽快出台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配套法规制度。考虑到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规化。此外,为了使农业合作社获得充分的发展,我们还必须在信贷政策方面加大对农民的支持力度,运用信贷工具,为农业合作社的构建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还可以通过农产品加工,增加其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参考文献:[1]张梅,郭翔宇.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点与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8 (10).[2]李中华.日本农协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 J].农业经济,2003(6).[3]余丽燕.美国农业合作社筹资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 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