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 法律法规 中国乳业之殇与网络法规之弊



近日,蒙牛“诽谤门”风波正在逐渐平息,在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伊利,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也是幸运者。因为此次“诽谤门”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以告破,伊利成功讨到清白,而这是以往任何企业和个人在遭遇网络舆论攻击之后都没有发生过的。通过我国网络法规给予的强大支持,伊利最终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网络黑社会”的罪与罚

在蒙牛的“诽谤门”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和个人造势的个别网络公关公司,它们被权威媒体、企业和网民称为“网络黑社会”。

作为近两年新兴起的公关行业,据2008年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对中国公关服务行业各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网络公关首次成为公关行业内各类服务模式中收益增长比例和收益增长趋势的双料冠军,业务产值占整个公关服务市场的比重高达6.3%,年度服务毛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仅次于传播顾问、媒体执行、活动管理等传统公关服务手段,成为当年无可争议的“最佳新秀”。

但网络公关产业高速成长的背后却隐藏着无数隐患,例如标准化程度低、主要市场增长动力来自于新媒体环境的变革和采购需求的旺盛而非网络公关业务本身专业成熟等。“网络黑社会”为了追求快速累积财富、成为行业领军人物,不惜采取诸如密集发帖、诋毁和诽谤用户的竞争对手等,来左右网络舆论。2008年5月,万科遭遇“松山湖会议纪要”发帖者的攻击;2009年3月和8月,新东方两次遭遇密集发帖言论攻击;同时娃哈哈、康师傅、王老吉等知名品牌也被拉进了“网络黑社会”攻击的“黑名单”。

从蒙牛的“诽谤门”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黑社会”的造势往往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击败客户的竞争对手,反而置客户于不义之地,并且危害了网络公关行业的正常秩序,而最终受到影响的还是消费者。遭到“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诋毁的伊利QQ星儿童成长牛奶,在短短几天之内,各大渠道终端便出现了许多儿童家长退货的情况。甚至不少儿童家长带着孩子到医院检查,“狼来了”的故事愚弄了多少人!

| http://www.aihuau.com/darticle3/list.asp?id=153807|35

但是,“网络黑社会”在近几年所犯下的“原罪”并没有遭到应有的惩罚,愈演愈烈的“打手”行为正是对网络法规的藐视和挑衅。新的即将执行的法律法规让这些网络打手将无法再挑战道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民事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谁来挥起惩罚的利剑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制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蒙牛“诽谤门”?由此可以追溯到针对网络的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如今互联网案件往往得不都解决,更要进一步探讨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此项罪名只能由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当公民的名誉权遭到网络诽谤时,公民个人的取证能力十分薄弱,“我都不知道这些发帖的水军是谁”就很难让网络诽谤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诸多遭到“网络黑社会”攻击的企业或个人,根本没有能力通过网络取证,没有起诉对象,无法去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则以非刑事案件裁定而不予立案。如此一来,“网络黑社会”必然更加猖狂。如果今天需要法律体系保护的不是互联网上被攻击的伊利,而是一家毫无知名度的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那么相关部门是否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立案破案,将对个体的保护转变为对整个网络和网民安全的保护,给施暴者惩罚,还受害者清白?

在韩国,韩国信息通信部在2005年7月1日宣布:将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也就是说,网民要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BBS)“灌水”。韩国推出这一规定旨在通过阻止互联网用户使用假名,打击国内猖獗的网络诽谤现象。

互联网实名制(Real-name Registration)是强制上网者必须以真实姓名登录,并经过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在各网站发表言论以及使用一些其他互联网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制度。在“互联网实名制”下,当受害者要指控网络攻击者诽谤或侵犯隐私时,网站有责任公布攻击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和地址。如此一来,不管是个人还是“网络黑社会”的诽谤行为必然暴露无遗。

除了加强网络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还应该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并赋予网监部门协助自诉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可以加大对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保护力度。对于可以进行公诉的案件,要明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量化程度,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对于受害者自诉的网络诽谤案,网监部门应积极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以最快的“伊利”速度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另外,应注意基层的执法权力。2005年,北京瑞星和东方微点因为杀毒软件产品发生竞争。前者为打击后者,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行贿420万元。于兵则利用手中掌握的网络监管权力,指使下属捏造证据,称后者“违规在互联网上运行多种病毒,严重危害网络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恶意打击,致使后者产品无法上市。其受到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更因其利用公权介入网络领域的经济竞争,给新兴高科技行业的执法监管敲响了警钟。

对于涉及新兴技术犯罪的相关案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做法,通过引入专家评审团综合评审意见,作为案件定性相关依据,尽量避免基层执法权力过大,而造成缺乏监督甚至个别执法者恶意决策带来的失误和破坏。

所以,只依靠新闻办或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无法单独保证企业或个人的网络安全,必须依靠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案件审理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通过法律打造互联网的安全体系和秩序,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page split---|理性看待诽谤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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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网络诽谤时有发生,网络诽谤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比现实中的侮辱诽谤影响更大,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大。因为网络这种媒体所拥有的传播速度以及传播覆盖面,是其他媒体不能比拟的。4.2亿网民的力量不容小觑。而目前网民急需面对的情况是:区分清楚什么是诽谤、诬陷,什么是举报。以下两个是通过互联网举报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2009年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决定将各自原有的举报中心合并为全国“扫黄打非”办举报中心。仅仅到2010年4月,举报中心已经接到相关举报线索14万多条,查找核实互联网与手机wap(无线应用协议)网站上淫秽色情和不良信息的网站IP地址和网站属地共计13万多条。2010年年初,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山西一名举报32个淫秽色情网站的举报人施以万元重奖,引起一轮举报黄色信息的热潮。

案例二:2009年5月7日晚,杭州闹市区发生飙车撞人案,当地多数报纸第二天未做报道。但当晚杭州著名论坛“19楼”发帖《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回帖达到1.4万条,网民对蔑视生命的“富二代”给予了强烈的谴责,激起众怒,飙车案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同样的案件还有2010年10月16日22点左右,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内的“我爸是李刚”醉驾撞人案件。

根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报告显示:互联网已成为新闻舆论的独立源头,特别是在传统媒体因为种种顾虑而缺席或反应迟钝的情况下,互联网孤军深入,成为网民自发爆料和集结舆论的平台。网络上的举报,由传统媒体接手深入采访和评论,提升了可信度,更能引起政府重视;而传统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报道,经互联网的放大,迅速凝聚民意,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新老媒体相互借力,推动了社会问题的解决。

曾经,网络诽谤案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与鼓励网络举报和网民监督截然相反,当前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往往把不中听的批评视为诽谤和诬陷,不仅删帖、封堵IP地址,甚至动用警力抓捕发帖人,这种做法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容易激起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的愤怒情绪从中煽风点火制造事端,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010年11月3日,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本年度第五次会议,主题为:维护网络文明,规范网络公关。同时呼吁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公关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可见我国的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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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天白(1945年-1998年5月8日),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客座研究员,CNNIC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信息办安全专家组成员。他曾为中国的互联网建立作出过贡献,被誉为“中国互联网之父”。钱天白1945年出生在无锡的一个书香门第之家,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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