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举人名录 清朝的公司为何不举



谁也没有想到,一场争夺长江航运市场的商战,居然成为中国人进入“公司化生存”的开端。

太平天国造成的大动乱中,长江航线上原有的华商船只几乎难以营运,不是被官军抢、就是被“长毛”劫。风险成本上升后,上海到汉口之间的货运价格飙升到单程每吨25两白银,客运则单程每人75两白银,船只只要能够安全往返一次即“足敷成本”。

精明的英国人敏锐地看到了巨大商机,在全副武装的军舰护航下,冒着纷飞的战火,实地考察航线及战争进展。美国也不甘落后,派遣军舰带着商人们一头扎进了长江。中国的公司发源,就是从长江的波涛上开始的。

而在这场争夺长江航运市场的速度赛中,美国公司能拔得头筹,其秘诀就在于动员华商附股,将在华的公司改造成实际的合资公司。

1861年1月,美商琼记洋行引进的“火箭号”轮船,在上海正式开航,揭开了长江航运市场国际化的序幕。这艘载重量为678吨的客货明轮,造价为10万白银,其中华商投资1万两白银,占了10%。另一家美国公司旗昌洋行也向华资敞开了大门,他们将筹款的目标定为100万两白银,而华商则贡献了其中一半以上的资本,最终,长江上飘扬起20多家披着外商旗号的航运公司。

无奈的委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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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上,华商资本第一次在各色西方国旗的掩护下,体会着“公司”带来的全新快感。中外资本都明白,对方是自己心仪已久的对象,从悄悄牵手开始,双方终于进入了如胶似漆的热恋期。

面对文化、习俗、法律完全不同的大清市场,西方公司不仅需要中方伙伴协助处理那些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显规则”和“潜规则”,而且也需要吸纳本地的资金,以保持拓展业务的速度。相比从境外募集并引入资金,本地资金更加便捷,向买办、并通过买办向中国的钱庄借贷周转,成为在华西方公司的常用手段,甚至成为西方公司在华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而拥有华人股东,是解决融资问题的最好办法。

红火一时的长江航运业,几十家打着外资旗号的轮船公司中,只有英国太古洋行旗下的才是纯粹的“外资”;怡和洋行旗下的华海轮船公司,第一批1650股股份,华商占了935股,为56.67%;北清轮船公司,华商股份占到1/3;而一些更小的轮船公司,比如1890年设立的英资“鸿安轮船公司”,华资实际占到70%。

随着大清国第一轮改革开放(洋务运动)的推进,这种打着外资旗号的中外合资更为火爆,从航运业扩展到纺纱、缫丝、煤气、电灯等几乎每个工业部门,并且华资的比重不断上升,在琼记洋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都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在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国玻璃公司中,竟高达80%。

一些实力雄厚的华商,已经成为这些外资公司的个人大股东或进入了董事会。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国沿海的外资公司中,华商参股的至少有62家,资本总额在4000万两白银以上,以保守估计华商占股额1/4计算,这些披着“洋皮”的华资高达1000万两白银以上。如果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计算,以每年10%的保守回报率,华资在其中年收益可得100多万两白银,按当时银钱汇率折算,相当于143万元,5年则为715万元。这一数字,相当于甲午战争之前中国所有商办企业的投资总额(722.5万元),相当于洋务运动中所创办民用企业投资总额(2796.6万元)的25.57%,及外资在华投资总额(5433.5万元)的13.16%。

活跃在中国的西方公司,基本不需要依靠其母国的资本,就地解决融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谓的西方外来经济势力中,其实几乎没有血统纯粹的外资公司,更多的是“中外合资公司”,或者干脆是披着“洋皮”的纯粹民营公司。

华商资本之所以向西方“公司”积极投怀送抱,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利益,绝大多数外资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在利益之外,华商资本更想找个可靠的肩膀和怀抱。在一个公权对私权无度猎杀的环境下,一身“洋皮”就等于一层铠甲,可以远离绝大多数的“大盖帽”的盘剥。对于挂靠在自己旗下的中国小弟们,洋大哥总是很讲义气,甚至不惜动用外交乃至军事压力,维护自己的小弟。大清国那几乎是工商业天敌的公权力,在“洋皮”面前,立即疲软。

当然,“洋皮”还能获利:大清国给予外企的超国民待遇,首先就体现在税收上,面对内地的层层关卡,缴纳了海关关税的外企货物,便能一路畅行,而民营企业就必须见庙烧香、遇佛磕头,留下重重买路钱。

从华商附股的实践来看,真正吸引华商资本的,是外资公司在大清国至少能够平等地面对官府,外资公司中的他们,能够有效摆脱国内腐败官僚的控制,在政府力量所不能及的地方(比如租界)和领域(比如外企),才能获得安全、公正、信用、廉洁等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华资未必是真的与外资情投意合,但至少在外资的怀抱中,可以躲避作为中资惯常所遭遇的“家庭暴力”。

吊诡的是,这一切,都来自坚船利炮保驾护航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所谓“公司”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与优越,其实根本无足轻重。

变味的官督商办

中资与外资眉来眼去、投怀送抱,当然不是大清国的“爱国者”们所乐见的。爱国者中的一部分,想动用家规族法,拆散这种“跨国婚姻”,但奈何力不如人,只能干瞪眼,而另一部分人,则看到了“公司制”在大清国救亡图存中的伟大作用,决心起而效仿。

但是,大清“国情”总是太强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国手里,都只能将其原理与大清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推出具有大清特色的变种,才能被勉强地接受。而在这过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个名字之外,早已被彻头彻尾地异化了。“公司”也摆脱不了这一命运。

最早倡议“公司”制的,是一位美籍华人容闳,大清国的第一位“海归”。1867年容闳建议江苏巡抚丁日昌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由华人合股”,他还以西欧股份企业管理的方法为模式,亲自撰写了《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这是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票发行、股息分配以及经营人员的产生等都做了明确规定。|!---page split---|但是,这种“国际惯例”却没有配套的融资渠道和法制环境。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通过“熟人网络”进行融资,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结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发生合约纠纷,很难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范围“流通”的信用,也难以聚集起现代工商业需要的大资本。在这样的势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来做“老娘舅”,以公权力为后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监督机制。而大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做好放手发展自由经济的任何准备,却反而担心对“公司”这种“群众集会”的控制问题。在种种制约下,大清国牵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路:“官督商办”。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将这种“官督商办”称为“集盐务、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国传统的合伙商号等特点之大成的形式”。官督商办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鸿章在1872年建立的轮船招商局。之后,即使出现了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各种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权力始终如同一个严父、一个保姆、一个“那摩温”(工头)或者一个总担心妻子出轨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随在各种各样的“公司”后头,管理和指导“公司”,这是之后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终不渝的工作。“公司”之“公”,实在也就成了“公家”之“公”,而非“公共”之“公”。

在轮船招商局、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公司的带动下,大清国的经济改革似乎突然跃上了一个台阶:大清百姓发现,自己在充当草民、屁民、良民、贱民之外,又多了一种新选择——股民。1870~1880年,上海“股份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轮船招商局成立10年之际(1882年),一家名“平准股票”的公司在上海出现,这就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所。

学者郑观应指出:“(大清公司)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继,两弊俱去。” 他本是为“官督商办”辩护,却也暴露了“土棍”、“吏役”这两个推行公司制的大敌。这种变形的“公司制”推广之后,门不当、户不对的官、商,虽然同床,却依然异梦,“土棍”、“吏役”几乎同时,并且无休止地在侵蚀着大清国的社会财富、社会诚信。

权贵游乐场

种种腐败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败几乎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产权结构、任何规模的公司之中。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各牟其利,各怀其私”,“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因此,时人从大量的惨痛教训中,认为所谓的“公司制”实际上远不如“个体户”更为符合中国国情。

晚清著名外交家薛福成,将大清国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公司制,形象地比喻为“不举”,“外洋公司所以无不举者,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划精也;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不举”自然是要补肾的。

其实,从开始推行公司制以来,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动力不足,大清中央也是殚精竭虑,一刻不停地想办法炼制补肾良药,以图资本市场能够雄起。

对于一个官本位了几千年的国家,最拿手的、最趁手的、最见效的春药还是乌纱帽:

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如有独捐及募集巨款,开辟地利若干……视功用之大小、款项之多寡,为奖给之等级”;

 清朝举人名录 清朝的公司为何不举
1903年的《奖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创办人的集股总额进行奖励,从50万元至5000万元,共分12个等级,分别特赏不同等级的顶戴或品衔,并聘任为商部不同等级的顾问官或议员……

时人感慨,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励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

在高爵厚禄之外,大清国亦一如既往地保持了在其他方面的保驾护航,如“专利”——专营垄断权,如“官利”——旱涝保收的股款利息。同时,大清政府也大力推进“公司制”的法制化建设,1904年颁布了《公司律》,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结构与运作程式,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原则及股权平等的原则。

政府还在幕后,积极推动了“利权回收”运动,调动起了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公司”为爱国的工具,调动民众积极性,对抗西方资本的入侵,同时增进民众对政府的向心力。

猛药下去,果然雄起,民众的投资热情迸发出来。自1904年至1908年底,商部注册的公司共265家,资本总额达13833.72万元。但是,靠药物支撑的雄起并不能持久,更大、更强、更严峻的虚脱正在到来。以18家铁路公司为例,家家号称民营,家家高喊爱国,但几乎家家都必须依赖着政府的公权力,靠强行摊派“租股”,逼迫农民们成为股东。“公司”及其既得利益团体,已经成为阻遏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冰凌,平静而和谐的冰面下,其实积蓄着汹涌的波涛。

在一个政治口号如同股票行情般不可捉摸的年代,“公司”怎么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保证呢?缺乏完整而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仅靠一个专有名词的引进,这只是“皮毛进口”而已,毫无实质上的意义。大清国效率低下、腐败横行,这与“公司”或者“堂”、“行”、“会”等企业结构名称毫不相干。《剑桥晚清史》分析道:“只要公司和经理把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而不出问题,这类行为就可以作为商业投资的风险的一部分而加以容忍。这和中国官吏之以私人名义利用或滥用财政收入颇相类似。”

在法制化严重滞后和全民范围的信用缺失下,政府监管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在政敌们的制衡下有所约束,民营企业则完全处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态。尤其当政府为了某种意识形态上的顾忌,担心正常的政府干预也会被扣上压制和打击的大帽子,民营企业或所谓的私有化其实就成为恶棍们纵横捭阖的战场,成为远比国家资本主义更坏的和更无序的权贵资本主义。而这,恰恰是大清国晚年总在所有制的表面现象上折腾,最后引发大风暴的根源。

法制化的前提是法制精神,公司化的前提是契约精神,但在政治腐败、全民寻租的条件下,大清国的法制成为权力的遮羞布,公司则成为权贵资本的游乐场,“商”权与“官”权始终没有能发展出正常的关系,不是偷情,就是怨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覆大清国的“保路运动”,看似围绕“姓公”(国有)还是“姓私”(商办),实质上却是各种利益集团的不择手段的“超限战”般博弈。“公司”的法制精神、契约精神乃至最为基本的“费厄泼赖”(Fair Play)精神,早已荡然无存——实际上是从来也没产生过。

沉舟侧畔未必千帆能过,病树前头不见得就能万木尽春。在大清国的废墟上,“公司”似乎被诅咒了一般,在权欲的泥潭挣扎偷欢,展示的只有“猥琐”而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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