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今后在董事会试点央企中,牵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休假等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董事参与决策(4月8日《京华时报》)。
央企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如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个至今都没有解决好的核心问题。当前,这些企业虽然实行了股权多元化、股份制改制甚至上市,也建立健全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管理层,但是,无论从内部决策上讲,还是从内部制约、约束、分配制度、维护职工股东等各方权益上讲,都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和完善的地方。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好董事会。作为央企最高决策层的董事会和具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由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然后董事会提名、经过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管理层,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重叠过多,许多副董事长、董事都是管理层人员,在涉及管理层薪酬等利益上存在自己给自己确定待遇的现象,没有维护职工权益、替职工说话的董事。特别是在维护职工权益、国有股份权益上,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企业内部设置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是必要的,央企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更加必要。
按照一些专家的介绍,职工董事是从国外引进的,然而,这个舶来品到中国以后是否会变种、变质,成为聋子耳朵,很值得担心和忧虑。从目前一些央企已经先行试点的职工董事看,多为企业高层和工会主席担任,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为,这些高层一般都是企业管理层提名,组织部门考核任命,说到底还是代表董事会和管理层利益,替管理层说话居多,替职工说话居少,特别是当职工利益与企业高层利益发生冲突后,站在高层利益上说话居多。
笔者注意到,一些专家说,国际上职工董事也多为工会主席担任。但是,这里必须搞清楚,中国企业特别是央企的工会组织与国外有着本质区别。国外工会主席产生于职工中间,天生就代表职工说话,甚至与企业高层处于对立状态;而中国的工会领导一般为组织任命,职工选举是形式而已。大多数是中国企业高层的附庸。他的“帽子”由企业高层和组织决定,就必然仰企业高层的鼻息行事,很难替职工说话,很难起到国外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作用。
职工董事主要是起到平衡出资人与经营层以及职工利益之间的作用。因此,必须是真正的职工董事,必须由非高层包括工会主席的职工来担任;必须由职工民主选择产生。起码在现阶段中国企业工会如此状态下应该如此。否则,职工董事有可能有名无实,成为一个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