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扬子晚报》报道,频频接到泰州市海陵区教师的投诉,反映在前不久补发增补工资的过程中,每人被强行要求“捐”出两个月工资计4000元左右。根据统计,有98%的老师在自愿认捐书上签了字,还有四五十名教师没有认捐,一部分人是家庭有困难,还有一部分人经反复宣传最终就是坚持不捐。
“汉语盘点2009”网络征集年度“字”时,“被”字被列为国内字的第一,2010年的第一“被”大概要算江苏泰州这2000多名教师了。笔者以为,那些“被捐款”的教师有勇气向媒体投诉,以求“事后维权”,是一种进步,而更为可敬的,是那些“经反复宣传最终就是坚持不捐的2%”。
有官员要求老师们领补发增补工资时每人捐出4000元,并扬言,如果有人不事先在一份自愿捐款确认书上签字,则领不到一分钱,这像一种恫吓;这种“恫吓”,不可能“理直气壮”,所以他们便来个“反复宣传”,但最终还有2%的教师就是“没有捐”。
笔者以为,“2%没有捐”,贵在对个人合法收入的一种坚持,“我的工资我做主”。“2%没有捐”,贵在对侵权行为的一种抗争。强令别人掏腰包去捐款,不论你这钱花在什么地方,说得不客气一点,都“是在抢钱”。
有些领导心中总认为,“我们做慈善事业也不是干坏事,强制性捐款也未尝不可”。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时代在进步,个人对自己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你做慈善事业当然是好事,你自己愿意捐款且捐得越多我们越欢迎,但别人的钱,他愿不愿捐,捐多捐少,那是人家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2%不捐款”,也给某些官员上了一堂严肃的法治课。(张传发,安徽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