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方民:金融监管与市场经济仍不合拍
阮方民教授认为,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集资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完善与部分地区民间游资丰厚的现状,造就了“地下钱庄”、“民间集资”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现象与民营企业寻求自身发展的愿望不无关系,同时也是金融政策的不规范所导致。 以浙江省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向来是国内私营企业发达之处,大量活跃私企的融资需求促成了民间集资的盛行,也造就了“吴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众多非法集资大案。 那么,长三角地区“地下钱庄”及“民间集资”现象需要哪些监管?民营企业为何青睐这些有风险的融资方式?民企融资环境该如何改善? 就上述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阮方民教授认为,民间集资行为的存在的确可能隐含诸多法律风险与监管难题,但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也有其自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政策与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合拍。 “地下钱庄始终存在” “地下钱庄在民间经济发达的温州、台州、宁波、绍兴等等地方始终是存在的。”阮方民教授表示。 早在1986年,刚从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到杭州工作的阮方民教授,就接触过一起发生在温州的“台会案”。一位从事民间集资的老板,把从老百姓手里收来的钱再放贷出去,但后来出现了风险,资金链断裂。此事引发了很大风波,涉及群体事件、非法拘禁、绑架等一系列案件,最终当时的组织者以“投机倒把罪”被处于死刑。 “但是死刑能解决问题吗?民间仍然有庞大的金融需求,在丰厚民间游资的背景下,还是会有人出头来组织这些行为。”阮方民教授说,缺钱的私营企业有这个需求,一些有钱人也有这个需求,所以就有人出来组织“民间集资”,在温州等地区,此行为由来已久。 “台会”是温州等地区比较原始和比较著名的民间借贷模式。在私营经济刚刚起步不久的上世纪80年代,个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所以“台会”在当地较为盛行。
在阮方民教授看来,目前我国针对金融体制的风险监控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模式和现状。由于民营企业目前的发展并不规范,一直以来打擦边球的行为很多,一些民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较普遍,例如之前舆论曾经热议的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即为典型代表。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加强金融风险控制,使得大银行在对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审批、控制的比较严,迫使民营企业转向其他渠道寻求资金上的支持。 “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贷款,但正规的金融机构有一系列风险管理的措施,比如要对资产进行评估,要求有担保等等。”阮方民教授表示,而民间借贷则完全是凭个人信用,非常便捷,通常不需要风险评估和提供担保。 同时,民间资金的异常充裕,也成为民间金融行为能够应运而生并一直发展壮大的背景。温州等地区是中国私营经济最早萌芽的地方,数十年的积累,使得当地民间资本较为雄厚。 “所以尽管这样的金融行为从监管角度来说是非法的,但其确实有市场需求,也确实能解决问题。”阮方民教授表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方面肯定这种行为对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有一个补充的作用,但也存在巨大的隐患。”阮方民教授告诉《法人》记者,民间集资行为并不能保证每一笔都赚钱,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 政府应“无为而治” 由于国有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存贷款利率,所以一些民间游资不愿意存钱到银行,而更愿意选择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 “在这种情况下,浙江人的这种‘敢为人先’就起作用了。”阮方民教授说,在他看来,在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对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往往采取“无为而治”的做法,不积极干预。 “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要求金融也是开放的。”阮方民教授表示,政府不应当采取计划经济式的全面监控,比如规定贷款的规模等一些指标式的监控。 但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下,要求所有的存款必须存到国有或国家参股的金融机构当中,所有的放贷都必须通过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企业之间也不允许相互借贷,这实际就是原来计划经济的模式。 阮方民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对于避免金融风险的程度肯定比原来要好。但反过来说,过于强调风险规避,银行就会裹足不前。这将导致民营企业需要的资金无法及时获得,反而把大量的空间留给了地下钱庄。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等问题,纷纷成立地方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操作上,这些地方性中小银行,贷款程序上并不比大银行简便多少。 只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自发起成立时、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之后,就必须按照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来操作,否则即是违规。 “所以即使一些地方性中小银行开了很多,非法集资仍然是有空间的。人家打一个电话可能几百万就汇过去了!在便利性上肯定是没办法比的。”阮方民教授说。 政策与现状的矛盾 阮方民教授认为,小规模的、在特定范围内的民间集资,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不存在问题的,没有必要去干预。如果资金链不断裂,而且确实能够弥补合法金融机构的空白,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等民间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乐观其成的,不会主动出击。 阮方民教授说,从某种程度上看,此类行为也牵扯到“利益地方化”,如果严格的打击,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 但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民间集资的行为涉嫌违反《银行法》等相关的金融法律,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集资行为,如果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从整个执法的层面来看,又违反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矛盾。”阮方民教授说。 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非法集资”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在阮方民教授看来,目前的金融现状和30年前相比没有太大的本质变化。目前的体制仍是对金融严格监管的体制,是把风险的防范放在首位,而不是把对经济的促进放在首位。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情况显得还不那么严重,但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许多大企业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诸如“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认为总的指导思想还是应该根据民间经济发展的现实,倾向于不要一棍子打死。对某些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案件,即使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也不要处理得过重。”阮方民教授表示,一些地方的“理念”还算是市场经济的理念,而国家层面却还做得不够。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某些地方出台一些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内部规定,或许和中央层面的金融法规存在某种不和谐,但需要改变的不是地方,而是国家层面。 “当然,在法治框架之下,地方层面如果和国家层面有背离的话,肯定是违法的。这又是一对矛盾。”阮方民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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