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事件 孙大午们的救赎(1)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10年6月中旬,一则有关“非法集资”的消息传了出来,不过与以往不同,这则消息并不是曝光某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而是有关浙江省首次发布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标准。 浙江省高院于5月底出台的这份《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非法集资。” 这或是国内首次就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做出明确说明,在此之前,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均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从而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事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河北孙大午案”。 客观来讲,民间集资行为的普遍,与民营企业糟糕的融资环境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民间集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民营企业为自身发展而不得不采用的融资办法。 而此次新规率先在浙江破冰,也有其特定因素所在,由于民营经济领衔全国,浙江省一向是国内民间集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也曾经曝出过包括“吴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对于民间集资行为的规范也迫在眉睫。 “非法集资”界定浙江破冰 人们经常听到的“非法集资”一词,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许多人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罪名”,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设立此项罪名。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首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提法,但其仅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并非正式的法律用语。涉及此行为的判罚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定罪。 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行为由于自身的“灰色身份”,对于不接触他们的人来说,充满了神秘。但这种“不合法”的金融方式在我国却已经存在了数十年,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早在近30年前就兴盛了起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浙江省出台的新规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表示。张星水律师曾担任在国内法学界及经济学界引发激烈辩论的“孙大午案”辩护人,对于国内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较有研究。 浙江省是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杭州的旅游业、宁波的港口贸易、义乌的小商品市场、温州的制造业全国闻名。因而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非常盛行,具有独特的历史成因和悠久的乡俗传统。 “正是基于这些特定的省情,近些年来浙江省有关部门才审时度势,采取各项宽松的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张星水律师认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此次新规是在全国率先垂范的创新典型,相信对其他省份也会有借鉴作用。
在此次新规中,不仅明确了在特定人群内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还规定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张星水律师看来,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定增长,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意义。 民间的融资变通 “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确实不容乐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关的保障制度并未跟上,而浙江省高院的此次规定可以看作是“破冰之旅”。 张星水律师也认为,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已是大家普遍的观点,包括茅于轼、江平、保育钧、章立凡、胡星斗等在内的知名学者均持这一观点。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趋成长的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 民企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给了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相对于大多数民企的资金需求来说,仅是杯水车薪。 “而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存量的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占用,资金流转缓慢,新增贷款又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张星水律师表示。 相比民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如果出了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予以经济扶持。而民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整个企业可能就会破产、倒闭,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国有企业,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的观点与张星水律师极为类似,他认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给国有企业的补贴砍掉,不应再拿着国家的税收往国有企业里面补。 “国有企业该倒就倒掉,民营企业自然就发展起来了。”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企业很少能够获得财政补贴,即使少数的高科技企业等能够得到部分补贴,风险相对来说还是很大。 “所以这不仅仅是融资环境的问题,而在于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曲新久教授表示,目前,国家对于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已经放开,但对于大型国企还很难做到。 罪与非罪 浙江省高院的此次新规中,规定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从该条所涉及的内容看,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当年的“孙大午案”。大午集团的集资行为正是因为融资无门才使用民间集资行为以获得企业经营资金,而且在偿还资金方面非常诚信,并未出现大的社会问题,从而才引发了关于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辩论。 在曲新久教授看来,孙大午的案例之所以有司法介入,是因为其涉及的人数比较多。 “没有任何人的诚信是永远的,当集资行为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风险将必然存在。”曲新久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孙大午事件”确有犯罪之嫌,但众多知名专家表示,“孙大午案”未引发社会问题,是企业因融资无门不得已为之,而司法行为的介入极易导致民营企业遭受重创,所以对“孙大午案”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应该慎重而有依据标准。 尽管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同情,孙大午仍于2003年被河北徐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不幸的是,司法审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大午集团的经营。孙大午本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大午集团的纯利润是980万,在其获刑的2003年当年,即滑落到亏损580万,一正一负,相差1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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