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禁止恣意行使探望权案情
梁某与邻村男青年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亮亮今年10岁,系小学3年级学生。2009年,梁某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亮亮随母亲一起生活,孙某每两周到梁某处探望儿子一次。一年后,梁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一家三口开始了新的幸福生活。孙某离婚后孤身一人,渐渐地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的探望约定,而是越来越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孩子,有时还当着亮亮同学的面,诉说前妻的不是。在孙某的影响下,亮亮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守协议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现孙某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应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梁某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但被告违反协议,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儿子,并在事实上已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权。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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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条件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