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中标通知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先缴纳服务费再发中标通知书案例回放
某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教学设备,采购活动按程序进行后,确定了3名中标候选人。但中标公示期过后三十多天,采购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仍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第三中标候选人得知后,就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一事,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该采购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可以先缴纳服务费再发中标通知书吗
监管部门受理了投诉,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要追究各当事方的责任。而各当事方的理由如下:
采购人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来签合同。
第一中标候选人说:我没有接到中标通知书。
社会代理机构说:我们要求中标供应商先交中标服务费,才能签发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所以没给中标通知书。
问题:第三中标候选人要求该采购项目废标的诉求是否合理?社会代理机构扣发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第三中标候选人得知采购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过后三十多天内没有签订合同,为此,采取投诉的方式,认定该采购项目已经违规,应该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对于该供应商所采取的投诉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先进行质疑。因为,依法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作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只能通过中标公告获知信息。所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三十日内”这个期限内,认为该项目违法,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提出“投诉”是对的,但应先质疑,再进行投诉。而投诉要求“该项目废标”则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决定废标的前提,《政府采购法》第36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三十日内”不签订合同就废标的相对应的条款。只要该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都不可作废标处理。
按常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是为了获得合同,一旦中标,采购人会积极主动地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让项目尽早完工。然而,在该采购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却不闻不问。
据悉,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通过事后认真核算,认为该项目做完后可能有较大的亏损,就不想签订合同。另外,他也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所以就没有急于要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代理机构之所以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其理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然而法无授权不可为,社会代理机构要求中标供应商缴清中标服务费后,才能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做法于法无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尽的责任,法律规定的 “发”,不是由中标供应商“领取”,而且地方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有回执,中标供应商收到回执书后应寄回回执。
中标供应商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不是社会代理机构扣发中标通知书的理由,欠缴中标服务费和发中标通知书是两回事,即使中标供应商没有缴纳一分钱的中标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也要按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发中标通知书。而中标供应商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是社会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的合同要约关系,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依法按招标文件的要约用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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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标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
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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