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罚金执行 罚金刑执行与追赃困难的原因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而追赃则是追查并收缴罪犯的赃款或赃物,那么你对罚金刑执行与追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罚金刑执行与追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刑执行与追赃困难的原因

  相关规定:

  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缴纳和赃款赃物追缴退赔有,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及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此两条仅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并未对如何执行进行具体的规范。对于判决追赃的执行机关没有提及,相应的两条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涉及。

  总结出罚金刑及追赃退赔执行难主要存在几类情况: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

  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纳罚金的问题。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的,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狱后生活的空间及获得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自生的温饱尚难以解决,有人甚至需要社会救济,又何谈缴纳罚金,其自觉缴纳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数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处罚金,连续几次的判决形成根本无法缴纳的局面,到最后不可能缴纳罚金还得再判,出现罚金的判处对其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4.在缴纳罚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缴纳,虽说是自愿,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真正实际的处罚,这种“替罚”的状况削弱了教育惩处的目的,“让犯罪人经济上不能占便宜”变成了“让犯罪人家属同罚”,与立法的原意相悖。而且,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虑自由刑期的判决,或多或少存在以罚替刑的情况。

  5.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是否合理是一个值得需要思考的问题。未成年人多数无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缴纳的可行性。现实情况是判处的罚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戚缴纳,考虑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监管教失策之错,其缴纳尚在情理之中。从教育、警示和帮教责任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罚金直接判给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处呢。

  6.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按法律规定是公、检、法都有义务和责任追缴,从侦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最好追赃,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后,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再就赃款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赃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馈信息到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的机会仍是在公安机关。

  刑事审判最后判决的退赔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般以金钱来折算,如何折算无的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只能以犯罪分子交待所得为基准,存在漏处的问题。

  7.犯罪分子是否有钱缴纳罚金和追赃退赔,没有人能完全证明,也没有任何机关能真正掌握到其财产的多少和去向。这是罚金刑执行及追赃难的主要问题。

  8.有的案件处理后,据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反映,犯罪人刑满释放后有了财产,本应追缴违法所得并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由于追赃的机关和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自己执行为由推诿。

  另一方面,法院也因无具体执行程序,如何启动追赃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出现被害人追赔无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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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的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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