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法律对于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3、国家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则可以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来进行投诉,请求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不仅规定了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还同时规定了侵害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