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有很多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致其死亡的新闻,大家纷纷责备监护人的同时有想过监护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孩子闷死车中家长承何责?【事件经过】
7月23日,陕西富平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因热射病出现接近脑死亡症状。新京报媒体梳理发现,仅今年7月,就有8起类似事件见诸报端。
“公安机关没理由不追究类似事件的法律责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称,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在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中,媒体发现,至少有10起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导致,且这一比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但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责了事。
同样是过失致儿童死亡,执法机关对责任人的处理为何差别巨大?昨日,新京报媒体致电多个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均是“未立案侦查”。
7月25日9时4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位母亲将18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车内,孩子不慎将自己反锁在车里,所幸民警及时赶到,砸窗将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区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诉媒体,孩子获救后,民警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假设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机关事后也很难认定家长的过失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及公检法三部门的共同认定”。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岁男童被发现在自家车中身亡,死者爷爷称,当时孙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他们以为孙子还跟着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处找寻才发现孩子已经在车内身亡。
据湘潭当地媒体报道,事后,辖区警方介入调查。可昨日,当地警方回应新京报媒体称,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婴儿车内闷死妈妈被判无罪
案情:王红和李大勇是阿克苏市阿瓦提县的一对年轻夫妻。2014年3月,李大勇去建筑工地干活,王红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提着饭盒、驾驶自家小轿车给丈夫送饭。
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红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红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并被证实死亡。
判决结果:无主观恶意,无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法院对王红过失杀人案进行了庭审。庭审后,对于王红的行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红作为驾驶员,应该掌握汽车停驶后开空调,会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应当预见到会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红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王红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红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县法院认定王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王红获无罪判决。
【律师分析】
出现重伤死亡后果警方应及时立案
针对儿童被锁在或忘在车内死亡的事故,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表示,按照刑法分则条款,也就是罪名条款,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没有不去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称,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孩子及时获救并无大碍,则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原则,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一旦造成孩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
曹寒冰称,《刑法》对公民一视同仁,即便是父母,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也应立案调查,这才符合法治精神。他表示,公安机关的前期认定很重要,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即使在警方立案侦查后,法院在法律范围内也还有自由裁量权。”他解释,是否考量亲人这层特殊关系、监护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多大,法官在审理时自然有拿捏尺度,譬如视具体情形选择轻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前期就能放弃对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
他提醒道,一旦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护人进行追责,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家长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此外,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能加大对该类事故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