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指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开车遇到突发情况该怎么紧急避险?1、突遇前方车辆掉头,应当紧急制动
前不久发生的迈凯伦撞人事件是一起典型的避险不当的例子。迈凯伦为躲避违规掉头的丰田车,向右连续变更车道,而右车道内有两个正在穿过马路的行人。迈凯伦完全未确认所变更车道内的安全就连续变道,居然还加速行驶想强行通过,结果直接将两行人撞飞,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
如果迈凯伦采取避让措施得当,本起事故就不会发生。按照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迈凯伦发现有车辆违规掉头,欲变更车道避让,发现车道内有人,不能变更;启动第二方案,马上紧急制动,当时的距离完全是可以通过紧急制动来避免的。即使紧急制动仍然不能避免与掉头车相撞,只要迈凯伦没有超速行驶,事故责任也是完全由掉头车辆承担。也不至于最终造成撞死一人、撞伤一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还涉嫌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2、突遇违章变道车辆,后车应及时减速行驶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追尾后,变更车道要防止二次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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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