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调整的假期: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计算:每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计算加班个人工资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每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
公休日加班工资=每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
公休日调整的假期加班:每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
2013年国庆节放假情况如下:
法定节假日:10月1日(星期二)、10月2日(星期三)、10月3日(星期四)
公休日:10月5日(星期六)、10月6日(星期日)
公休日调整的假期:9月29日(星期日)调整到10月4日(星期五)、10月12日(星期六)调整到10月7日(星期一)
举例说明:
如果你的工资为2000元,你中秋和国庆的八天都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费为:
2000÷21.75天×300%×4(法定节假日4天)+2000÷21.75天×200%×4(公休和调休公休日)
=1104元+736
=1840元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