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监制协议书
甲方(受监制方):
乙方(监制方):
为了使甲方产品在乙方的监管下,得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提高甲方产品的清真信誉度,扩大甲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推动产品质量管理的现代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产品监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必须是政府民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合法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甲方需发展为本会的会员单位,班子中少数民族领导成为本会理事,并颁发证书。
3、“鹤壁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一词,意味着我协会对产品清真质量负有责任,乙方应委派阿訇或海里凡出任清真技术总监,提供采购、生产、库存等关键岗位回族工作人员,对清真产品质量做到专人全程监控。
4、乙方负责对监制合格的清真产品出具清真证明,如不符合清真食品标准,乙方有权拒绝出具清真证明。
5、甲方必须具备生产受监制产品的设备、技术、资金和合格的清真原材料等必要条件,并将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人员健康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以及监制时间范围内使用的该产品标签留交乙方备案。
6、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自觉接受监制人员对产品质量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检查,一旦出现问题我协会立即向甲方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立即进行整改,否者报县民族宗教局依法处理,同时我协会立即终止监制。
7、甲方必须每季度将“监制”产品销售额的1.5%协作费交给我协会(每年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逾期两个月不交,“监制”协议自动作废。如甲方继续使用“鹤壁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的字样,将视为侵权行为,本会将依法提出诉讼。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