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医保药品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查询医保范围的药品1、明确是什么药品。
2、打开“上海医保”网站。
3、在“常用信息查询”,点击“医保范围药品查询”。
4、出现查询界面。
5、输入药品名称及分类,查询。
6、得到查询结果。是要保范围I可以报销部分。
7、如果查询没有结果,则表明不是医保范围药品。
医保药品划分新计费标准这次药品价格改革,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逐步建立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控费作用,促进药品市场的合理价格。 其中一项关键的政策措施是,医保部门要制定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此, 人们很关注, 社会很期待,也有不少专家按自己的理解推测和阐述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的定义、内涵。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需要了解我国现行的医保基金支付的分担政策。现行的医保基金主要支付参保患者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并将参保患者发生的药品费用 和诊疗费用一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分别负担,并没有对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分开支 付。即使一些地方实行按病种付费、床日付费,个人的费用分担,也是对药品和诊疗费用一并计算后的医疗费用分担。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要从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市场主导药品价格机制说起。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医疗保险参与的药品市场和市场价格机制。在现行的药品市场体系中,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患者,对使用的药品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结算费用的, 既不和药品生产企业结算,也不和药品批发企业结算。 因此,医疗保险基金参与的市场,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作为药品提供方,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患者作为支付方构成的药品零售市场。而形成合理药品价格的 市场机制,就是由这4个零售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的协商机制和程序,达成供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协议。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需要认清一个基本的现实,就是我国现有的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新农合3个制度。由于这3个制度的保障水平和费用分担政策不同;我国绝大部分医保基金还是地级统筹,甚至是县级统筹,这意味着医保基金这个市场 主体并非是全国统一,而是有几百个。
现在,社会上对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说法有多种。然而,结合上面所说的3个问题,笔者认为以下说法是行不通的。
说法一:在医院和药店零售价的基础上,由医保基金支付1个固定费用额度,差额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这个说法存在说法二的所有问题和矛盾。 另外,3个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难道也要制定3个不同的基金支付固定额度吗?而且,医保基金只承担固定额度,如果医院和药店的零售价上涨,全部风险都要参保 患者承担。这与建立医保制度分担参保患者费用风险的基本功能定位相抵触。
说法二:在医院和药店零售价的基础上,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分担。除了和目前的分担政策相矛盾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机制,即医院和药店单 方面定价,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只能被动支付,如果医院和药店不断提价,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的负担都会增加,达不到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目的。
笔者认为, 在现实情况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是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共同就某一药品向药品提供方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结算费用的基准。参保患者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照这一基准计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并与诊疗费用合并后,按现行3个制度的分担 政策,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分别承担医药费用。
说法三:像德国或台湾地区的“医保支付价”。德国或台湾地区对大多数药品制定了 “医保支付价”。他们的病人从医院门诊和药店拿药时,医保基金按 “医保支付价”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结算药品费用,病人额外付一个固定额度的费用。
德国住院病人采用按病种分组付费方式支付,不单独对住院药品用 “医保支付价” 结算药品费用。台湾地区对住院部分按项目付费的病种, 由医保基金按 “医保支付价”结算费用,而参保患者根据医院级别、每天额外负担一个固定额度费用。
可以看出,两地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患者分担费用并不包含在“医保支付价” 中。 这和我国现行医药费用的 “3条线” 分担政策不是一码事。由于德国和台湾地区只有1个制度,且待遇水平统一,他们制定1个 “医保支付价”是可行的。但我国有3个保障水平不一的制度,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待遇一致。因此,不可能为了体现保障水平差异的现实,对1个药品制定职 工医保支付价、居民医保支付价、新农合医保支付价。
这个定义有以下内涵:一是参保患者按照现行的分担政策和标准,承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医药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
二是无论医院和药店挂出的零售价格是多少,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或药店协商,确定一个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三是按照这个计算基准和用药量计算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和其他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合并为一个总的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笔者认为,这个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定义和内涵,不仅尊重了服务提供方和费用方的出价权,而且体现了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标准的市场机制, 可以发挥医保控费、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作用。同时,也考虑到了现行3个制度待遇水平不同,并与现行分担政策相适应,是可操作的。
这次药品价格改革,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逐步建立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控费作用,促进药品市场的合理价格。 其中一项关键的政策措施是,医保部门要制定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此, 人们很关注, 社会很期待,也有不少专家按自己的理解推测和阐述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的定义、内涵。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需要了解我国现行的医保基金支付的分担政策。现行的医保基金主要支付参保患者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并将参保患者发生的药品费用 和诊疗费用一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分别负担,并没有对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分开支 付。即使一些地方实行按病种付费、床日付费,个人的费用分担,也是对药品和诊疗费用一并计算后的医疗费用分担。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要从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市场主导药品价格机制说起。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医疗保险参与的药品市场和市场价格机制。在现行的药品市场体系中,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患者,对使用的药品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结算费用的, 既不和药品生产企业结算,也不和药品批发企业结算。 因此,医疗保险基金参与的市场,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作为药品提供方,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患者作为支付方构成的药品零售市场。而形成合理药品价格的 市场机制,就是由这4个零售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的协商机制和程序,达成供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协议。
何为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还需要认清一个基本的现实,就是我国现有的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新农合3个制度。由于这3个制度的保障水平和费用分担政策不同;我国绝大部分医保基金还是地级统筹,甚至是县级统筹,这意味着医保基金这个市场 主体并非是全国统一,而是有几百个。
现在,社会上对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说法有多种。然而,结合上面所说的3个问题,笔者认为以下说法是行不通的。
说法一:在医院和药店零售价的基础上,由医保基金支付1个固定费用额度,差额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这个说法存在说法二的所有问题和矛盾。 另外,3个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难道也要制定3个不同的基金支付固定额度吗?而且,医保基金只承担固定额度,如果医院和药店的零售价上涨,全部风险都要参保 患者承担。这与建立医保制度分担参保患者费用风险的基本功能定位相抵触。
说法二:在医院和药店零售价的基础上,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分担。除了和目前的分担政策相矛盾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机制,即医院和药店单 方面定价,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只能被动支付,如果医院和药店不断提价,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的负担都会增加,达不到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目的。
笔者认为, 在现实情况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是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共同就某一药品向药品提供方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结算费用的基准。参保患者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照这一基准计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并与诊疗费用合并后,按现行3个制度的分担 政策,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分别承担医药费用。
说法三:像德国或台湾地区的“医保支付价”。德国或台湾地区对大多数药品制定了 “医保支付价”。他们的病人从医院门诊和药店拿药时,医保基金按 “医保支付价”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结算药品费用,病人额外付一个固定额度的费用。
德国住院病人采用按病种分组付费方式支付,不单独对住院药品用 “医保支付价” 结算药品费用。台湾地区对住院部分按项目付费的病种, 由医保基金按 “医保支付价”结算费用,而参保患者根据医院级别、每天额外负担一个固定额度费用。
可以看出,两地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患者分担费用并不包含在“医保支付价” 中。 这和我国现行医药费用的 “3条线” 分担政策不是一码事。由于德国和台湾地区只有1个制度,且待遇水平统一,他们制定1个 “医保支付价”是可行的。但我国有3个保障水平不一的制度,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待遇一致。因此,不可能为了体现保障水平差异的现实,对1个药品制定职 工医保支付价、居民医保支付价、新农合医保支付价。
这个定义有以下内涵:一是参保患者按照现行的分担政策和标准,承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医药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
二是无论医院和药店挂出的零售价格是多少,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或药店协商,确定一个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三是按照这个计算基准和用药量计算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和其他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合并为一个总的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笔者认为,这个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定义和内涵,不仅尊重了服务提供方和费用方的出价权,而且体现了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标准的市场机制, 可以发挥医保控费、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作用。同时,也考虑到了现行3个制度待遇水平不同,并与现行分担政策相适应,是可操作的。
从近年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在医药政府定价的框架下, 采取了控制医院医疗费总量、按病种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额度、 按人头向社区医疗机构包干门诊统筹费用等所谓的 “付费方式改革”。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如何落实,落实到什么地步也是一个需要深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