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的反索赔是怎样的

  你听说过反索赔吗?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索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包人的反索赔

  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

  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

  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反索赔的类别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的反索赔是怎样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

  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

  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

  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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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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