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者不当得利 法院支持家人胜诉
案情
一家大公司的老总郭某,10年前邂逅了和女儿同龄的女老板冯某,演绎了一段忘年恋。后郭某因病突然辞世,留下的“死账”。这把他的妻子、儿女和“忘年情人”推向了“战场”。
“50后”的郭某身家千万,在一次工作应酬时,结识了和自己女儿同龄的冯某。冯某年纪轻又能干,这让郭某很倾心,他们恋爱了,冯某还为郭某生下一个孩子。后郭某患癌期间,曾打算立遗嘱,把部分财产赠予冯某母子,但郭某的妻子和儿女知道后,强烈反对,最终此事不了了之。郭某病逝后,儿子小郭继承父业,在查账时他发现有200万资金莫名“去”了冯某的公司。于是小郭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起诉冯某的公司,在法庭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因证据不足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谁知,冯某刚“吃”完一场官司,紧接着又一场官司来了:郭夫人和儿子、女儿一同状告冯某不当得利200万。
他们起诉称,2011年,郭某曾“秘密”在一天内汇给冯某200万元。据郭家人爆料,在郭某患癌症期间,冯某为给自己和孩子“谋出路”,经常找郭某要钱,还带人到医院闹事,软硬兼施,最终郭某瞒着家人汇给冯某200万元。郭夫人认为郭某此举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侵害了她和儿女的合法利益,要求冯某归还不当得利的200万元。冯某对郭某汇来200万一事并不否认:“这200万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用于归还此前欠我的款子。”并拿出相关银行票据,证明郭某生前曾借款200余万元的事实。对此,郭夫人一方并不认可,但没拿出过硬的证据驳斥。
法院判决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经妻子同意,将2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汇给冯某,损害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郭某去世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妻子、儿女3个人,对郭某生前的财产有权主张,冯某收取此款没有合法依据且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冯某提出的郭某欠她公司200万元一事,应该是郭某和她公司结算,郭某直接汇钱给冯某不符合财务制度。如果郭某欠冯某公司的钱,应该由冯某公司的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据此,法院判冯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200万元不当所得返还给郭夫人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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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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