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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养老保险查询 2017宁夏养老金并轨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驻宁单位、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养老保险,各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同级编制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性质和编制数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各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与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不一致的,应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申报。中央驻宁单位的参保人员可依据国家人社部及有关部委提供的名单确定。
(三)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通过改革试点已经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后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
《实施意见》规定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调控线内的奖励性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