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户2017新待遇规定与政策有哪些?农村低保新政策,未来的农民低保将会更加规范和严格,那么下面是爱华网小编整理的2017农村低保户待遇新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农村低保户2017新待遇未来的农民低保将会更加规范和严格,以下4种人将不能再继续享受到低保,对一些骗保的行为国家也绝对不会再姑息迁就。
国家以明确说明,希望各界监督。
1、子女在城里有房有老人不能享受低保
一些老人的情况可能比较差,但是子女经济条件比较好,在城市买房或者买车,他们完全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对于这种现象,老人将不再享受低保政策。
2、因修房娶媳妇致贫不能享受低保
一些家庭贫困的真正原因是为了在农村修建房屋或者娶媳妇,大肆借钱,导致生活贫困的,这类人也不符合低保补助的要求。
3、因好吃懒做致贫的不能享受低保
在农村,一些好吃懒做的人,他们怕下苦力干重活,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家庭贫困潦倒的。
这类人群也不能够享受低保待遇。
4、故意骗保的不能享受低保
农村还有一些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的低保,比如说伪造证件或者走后门等,低保新政策对于这种行为将会严加惩处。
农村低保本是好事,却不小心让一些投机取巧的人钻了空子。
农地低保就是为那些生活贫困的人设立的,所以低保一定要给需要的人,这是保障他们生活的根本。
沧州农村低保户的福利,省民政厅要求将农村低保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
河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发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督导各地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保持河北省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分别为437元/月和2587元/年,与全国城乡平均低保标准428元/月和2947元/年相比,河北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已低于全国水平。
同时,河北省扶贫标准为2736元/年,高出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水平149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的实施办法,通过适当调标,将低保标准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并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调整工作,在调标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物价指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全国平均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等因素,使调整后的标准相对稳定。
各地在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后,要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足额将补差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省级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根据2015年3季度数据, 我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分别为437元/月和2587元/年,与全国城乡平均低保标准428元/月和2947元/年相比,我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已低于全国。
造成我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因是,部分市、县农村低保标准偏低。
2017年低保户新政策原文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冀民[2010]54号),省民政厅研究决定,发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督导各地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
今年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主要是纳入低保体系。
要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对这部分人实行应保尽保。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
目前,我省扶贫标准为2736元/年,高出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149元。
各地要研究制定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的实施办法,通过适当调标,将低保标准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并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
二、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全国平均比例相比,上下相差在5个百分点内为最佳。
根据《2015年3季度低保标准与上年度消费支出比值表》(附后),目前我省有部分市县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比例,其中石家庄、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辛集市低于全国平均比例5个百分点。
这些地方要本着依法行政、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调整工作。
各地在调标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物价指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全国平均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等因素,使调整后的标准相对稳定,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三、扎实做好调标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各地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后,要按照新的标准,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认定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要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足额将补差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省级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重点倾斜;要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低保业务信息,把信息即时上报制度落到实处;要落实好“六个阳光”低保要求,努力实现低保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文档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省厅将把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对各地低保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逾期没有完成调标工作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2017农村低保条件(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