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
(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
(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
(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
(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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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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