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公示、预警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有效的公示制度。
一是公示有关政策规定或管理办法;
二是公示有关的处理结果;
三是公示失信或违法违章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名单。
3、内外联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吴仪副总理指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执法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工商部门要建立内外联动的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一是建立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聘请社会力量监督工商工作;
二是利用现代科技,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如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与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三是定期向社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四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信息,谴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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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般条款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双重功能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利益平衡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基本语义
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
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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