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人权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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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
人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涉及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人权被用做一个法律概念时,是泛指与人本身有关的所有法律权利的总称。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法促进和保障人权主要是“二战”之后形成的,有关的原则和制度被认为构成了一个正在发展的国际法新分支,即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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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它主要由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条约组成。从国际法看,国际人权公约是国家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是国家承担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则,其主体是国家。个人不是这些条约的主体,而仅是条约所涉及人权的权利主体。
2.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个人直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上的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来规定和完成的。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的直接结果也是要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因此,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内法来实现。
3.人权本身不是国际法创设的,国际法只是通过国家的合作,尊重和保护有关权利或促进其更好地实现。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4.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分歧,一方面,增进及保护人权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另一方面,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国的政治模式或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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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了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