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运输毒品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运输毒品案法律意见书范例贾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甲市人民检察院:
XXXX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贵院办理的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乙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询问乙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我认为乙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贵院与本律师的分歧焦点在于动态持有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本律师就该分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情形。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即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一、犯罪构成角度分析。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同时也还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但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其他一些持有型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认识因素,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并不直观。
或者可以这样说,法律根本不问行为人对其所持有毒品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只要对其所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知,且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其目的模糊,不可求证。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明知是毒品,还必须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的认识。
从立法意图上看,显然,刑法赋予运输毒品罪严厉的可谴责性,认为最高可以判处其死刑的内在根据,并不在于毒品在“运输”中,重要的和根本的是行为人为何运输。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当作限制性认识,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
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总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这正是我们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
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结合本案,我们能够简单的将静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动态的持有行为就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吗?显然不能,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