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与对策
鉴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较大难度,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自愿后强制的原则逐步扩大反洗钱监测的领域与范围,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逐步积累经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
(一)局部试点,逐步推广。相对于其它行业,房地产业因实行交易实名制、客户登记系统较为健全等原因,信息获取相对容易。而且其主管部门单一,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而,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建议先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至其它行业和领域。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按照其业务与反洗钱相关程度在法律中采用概括法加列举法予以明确规定,防止遗漏,对今后新出现的反洗钱义务主体,通过授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避免频繁修改法律,保持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
(二)完善法律,依法监管。建议特定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设定相同法律责任,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将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洗钱罪主体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犯。在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方面,法律中只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普遍义务,对特定义务通过授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予以确认,具有强制约束力,这样,既照顾了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共性和普遍约束力,又考虑了不同义务主体承担义务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