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公务员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练习是巩固考生复习知识最为有效的方法,那么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你练习过多少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目(一)

  1、繁荣学术和文艺,要贯彻“二为”方向,这“二为”方向是要坚持( )。

  A、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B、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建设服务

宁夏省公务员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及答案

  C、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D、为民主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段某将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B、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D、段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3、公民甲到乙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由于银行柜员丙的失误,多付给甲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甲有义务返还乙银行钱 B、甲构成不当得利

  C、甲不必返回乙银行钱 D、甲未构成不当得利

  4、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 ( )

  A、正确 B、错误

  5、政府机构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或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 ( )

  A、正确 B、错误

  6、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主送机关确定。

  ( )

  A、正确 B、错误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解析:二为方向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双百方针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三贴近原则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故本题答案为A。

  2、【答案】B。解析:段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段某将李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趁人不省人事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3、【答案】AB。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本题中,甲获得5000元没有合法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CD项不符合要求。根据规定,应返还该款项。故AB正确。

  4、【答案】A。解析: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包含四层含义:(1)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2)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3)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4)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故本题说法正确。

  5、【答案】A。解析:政府机构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或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未列入各级政府机关序列的任何机构,都不是政府机构。故本题判断正确。

  6、【答案】B。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所以涉密公文公开应当由发文机关确定,而不是主送机关,故本题说法错误。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922671/963057789.html

更多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2017答案 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及答案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核则不尽相同。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及答案(一)  1、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中,公司债

2016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范围广泛,内容庞杂,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有的内容都详细看一遍是很不现实的,因此试题练习必不可少,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2016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习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6宁夏省公务员公

宁夏省公务员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冲刺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练习能更好地让考生了解自己复习不足之处,而且能帮助考生巩固掌握的知识,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冲刺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冲刺题目(一) 

声明:《宁夏省公务员 宁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及答案》为网友晑脕铷謌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