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 关于刑事诉讼信息公开限度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那么你对于信息公开的限度有什么了解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息公开限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刑事诉讼信息公开限度

  刑事诉讼信息公开限度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信息公开体现着权利保障和社会的公正,刑事诉讼中的信息公开也不可能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和维护基本人权,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应当受到限制。

  (一)国家秘密被各国列为公开的例外

  我国对于国家秘密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为:“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中第六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秘密事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于刑事诉讼信息公开限度

  但我国刑诉法对于国家秘密的界定又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凡涉及国家秘密司法机关就一律不进行公开。应当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级别,比如将诉讼中的国家秘密明确为《国家保密法》中的三个等级。一些涉及到案件审理的关键信息,在不损害国防利益或者国家安全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申请程序予以公开。

  (二)商业秘密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司法规范最早的解释是1992年7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54条,并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其明确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目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合同法》的第4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刑法》第219条,《公司法》的140条都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市场的安全法律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基点来最大限度维护商业的发展。

  现在随着经济犯罪的加重,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在诉讼中如何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也成为不可回避的的问题。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诉讼主体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举证,然后法院做出是否准许不公开的裁定。

  (三)个人隐私

  知情权的保障需要信息公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禁止信息公开。因此我们首先面对的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保证庭审公开的前提下,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刑事诉讼中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集中体现在侦查中侦察措施的采用和审判阶段公开审理的规定。

  有学者指出侦查阶段隐私的限度为五点:

  第一,住宅不受非法侵入、侵扰;

  第二,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

  第三,通信秘密和自由;

  第四,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和调查;

  第五,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不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之秘密受保护。

  审判阶段中对涉及性隐私、性病史、身体的缺陷案件是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因为此类的事务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果予以公开,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在当前媒体信息需求泛滥的时代,媒体的报道也常常会侵犯刑事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对性侵犯案件的受害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有必要对媒体的报道进行一定的监督,当然这样的监督应当限制在事后救济上,这也是为了保证媒体的报道自由。平衡好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刑事诉讼信息公开中最主要考量的方面。

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 关于刑事诉讼信息公开限度

  刑事诉讼中己经有体现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不是绝对的,国家安全、商业的秩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权利冲突和平衡的结果,刑事诉讼信息公开有待于更加完善的专门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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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的意义

  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

  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 政府信息公开

  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藉此可以预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必将成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

  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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