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法律风险 规避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的方法(2)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1)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购销合同法律风险 规避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的方法(2)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

  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

  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

  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

  6、经公司管理人员(专业律师)作最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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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的三个规范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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