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 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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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更新第4条,未完待续……

这么多人赞,实在不好意思,因为前三个实在是律师的基本常识,实在不值得卖弄,既然各位抬爱,那就更新一个压箱底的问题吧,不管是饭桌上还是讲座中,听过的人都不太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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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些其他答主不爱听的。

1、学法律的大多也就懂个皮毛,别指望随便问个问题他们就能给出靠谱的答案。
这题目里有些答主明显是学生的我就不一一点名了。你们那叫卖弄课本。

2、在司法行业工作不等于一线法官和律师,别指望随便问个问题他们就能给你靠谱的答案。
非诉律师、立案庭法官、公安、我家二大爷的三姑的女儿的邻居在法院当保安之类的,他们给出的关于日常生活中法律问题的答案,往往还不如不问。

3、法律是一门专业学科,请尊重其专业性。
就像城市环卫、道路养护是一门专业学科一样,你看到的也许只是有人在扫地、有人在铺路,但门道远比你想象的要复杂。而法律与你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有关系,有趣的是这导致了它与你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不太相同,一个包罗万象的东西必然比你接触的大部分事物都要复杂很多。
专业性意味着有人钻研有人浅尝辄止,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巨大的水平差异;专业性意味着有人研究这一块有人研究那一块,很多法律工作者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其实等于外行;专业性意味着诸多思想和理论的碰撞,意味着很多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即使一个案件经过层层判决结果都毫无改变,也不代表这就是司法界公认的答案。

以上三条,是各位学法律的、不接触日常法律纠纷的朋友在回答问题时有必要自省的;也是各位提问的、试图从一个复杂的体系中简单得出几个有趣的小知识的朋友所需要注意的。简单来说,法律没有那么多的小知识,有些“小知识”普通市民一辈子也理解不了,有些”小知识“是可以写几万字论文的,由于日常生活千变万化,这些”小知识“被普通市民熟记之后反而可能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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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说点我认为值得一提的日常法律常识,都是”做法“而不是”制度“更不是”思想“,针对的都是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制度。

1、所有私人之间的交易都通过银行转帐进行,不要用现金,最好不要用票据
银行转帐可以留下确切的凭证,现金几乎无法证明,票据证明起来比你想象的麻烦很多(较难查询开具的历史记录、无法知道入账银行、无法知道入账帐号、知道入账银行之后很难查到具体什么时候入账)。考虑到国人基本上什么都能弄丢,还是不要指望手头的凭据(收条、汇款回执、票据存根、票据收据)而是指望银行的存档来得好。

2、通知别人法律意义上的事情要用邮寄,不要用其他快递,用EMS
首先,通知别人一些法律意义上的事情(比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租赁关系、要求还款等)一定要通过邮寄的方式,口头通知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别人手签的收执都不一定有邮寄凭证的效力来得高。这里有一个问题,谁知道你邮寄的是不是你所宣称的东西?也许你邮寄的是一张白纸,但宣称里面是解除合同通知书,岂不是坑了对方?这就要谈到法律上的举证可能性,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现阶段的邮政体系下没有确切的办法证明你到底寄了什么,只能从对方确实收到、没有反馈来推定对方已经看到内容并且无话可回答。
所以你邮寄这类通知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在邮寄面单上填写内件内容,如”解除合同告知函“,而不要写”文件“。
至于要用EMS来寄,还是基于中国现在的社会情况,EMS是否寄到可以查询,还可以取得签收单的复印件,其他快递一方面不靠谱,一方面查签收单很麻烦。至于顺丰,顺丰把我们客户的本票寄得损毁了只能公示催告,他们连诉讼费都赔不全这种事情我都懒得说了。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不少法官只认EMS有上面神奇的推定效力(你寄出的面单写着内件是什么就视为对方收到了什么),甚至有的法官都不知道除了EMS以外还有快递(因为法院是用EMS的),再者严格来说普通快递本身就是无权经营信函快递业务的,我还真见过有人拿这个在法庭上说事的。

3、与人谈定的事情落到纸上,且尽量不要有歧义
有句土话叫“宁可落到屎上,不要落到纸上”,据我所知是文革中大家自我保护的基本原则。相反,当今社会在法律上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什么都要落到纸上,切记你的亲友、你的下属的证言基本上没有任何用。
怎么落到纸上还有讲究,核心原则就是涵盖你们谈定的一切事情,并且不要有歧义。比如A和B谈好,A用200万买B的一套房子,但是没谈好付款时间和交付日期,且双方都不太懂法,手头也没有格式合同、也没有中介帮忙,那么至少先把这种意向落到纸上,就写”B同意将位于某处的房产以净得200万的价格卖给A“。这里涵盖了双方所有的意向(合同事项:买卖房产、价格:200万、房产具体位置),缺少任何一个都会产生巨大的诉讼困难。这里也避开了所有没谈定的问题(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这些都可以由法官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来推定,这就避免了有一方对没谈定的事项不愿签署而夜长梦多的问题。我办理过这样的案件,仅凭八年前一张”今将xx小区房产卖予xxx,价格10万“纸条就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并强制履行的,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一张纸条的效力,虽然它不是那么高大上的格式合同。
给一个反面例子,A将一大批货物卖予B,价值数千万的买卖只签了六行字的合同(包括签名和日期,哈哈),其中有一条:A听B通知发货,发货后B再付款。A在备货后市场价格突降,B不愿意买了,既不通知发货也不解除合同,A傻傻地等了一年多,再想起来起诉B的时候企业都快被拖垮了。其实法律上规定了A有催告要求确定履行期限的权利,但是A不懂法,拖了太久既没催告又没起诉,企业快不行了连律师都请不起了才想起诉,当然是打不赢(由于付不起钱我们没接,但我们认为B一句”我现在通知你,3年后发货,我们再付款“就玩死A了,所以也没兴趣接)
所谓没有歧义不意味着事无巨细,比如合同双方都是中国企业且交易也在中国的情况下断然没有必要单独列一条”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废话(别笑,我见过无数企业的合同里有这一条)。法官也是人,法官会根据常理判断合同内容,前一句话写着一套房子500万后一句话写成500块的,法官会将其联系起来考虑并推定500万的,不用担心。
至于谈定的事情不落到纸上的悲剧例子太多,在法院门口哭哭啼啼说被人骗了的大多如此,就不举例了。

4、不要指望鉴定,特别是文书形成时间和笔迹鉴定
其实关于这一点要不要写出来,一开始我是拒绝的,你不能duang的一下……呃写错了,我不想写是因为我觉得可能会影响很多人对法治的信仰,甚至会促使一些失信行为的发生,但既然这个问题问的是如何保护自己,我还是写出来吧……
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A向B购买别墅,合同约定价格300万元,合同是房产局的格式合同,空白处由B填写;一年多过去了,房款早已付清、房屋已经交付、房产登记早已完成,A觉得没必要保留买卖合同,就扔到不知道哪里去了。而碰巧此时A与B因为其他经济往来而交恶,B想敲A一笔,就在“双方其他约定”的空白处加了一句:除房款外,另付40万元作为装潢的补偿,然后到法院起诉A欠款40万元。由于A拿不出自己的那份合同,B所持有的这份加了40万的合同就成为了有力证据,A百口莫辩。
大多数人会觉得,这好办啊,鉴定一下不就知道这句话的形成时间,与合同的其他手写内容及签名对比,不就知道相差一年多了?
事实上经过两次鉴定,结果都是:所有手写内容形成时间相差不大(因为空白处是B填写,卖房时他自己的那份他就没有填,加上40万的时候一并填写了),而两人的签名与其他手写内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因此无法鉴定时间先后。法院最后判定A败诉,支付40万元。
这是为啥?因为目前司法鉴定中对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方法主要是拉曼光谱技术(可见论文),从论文中也可以看出,这种技术的局限在于,两种不同的油墨形成的谱线相差较大,虽然论文中提到了一个根据本底不同来比较不同油墨形成时间的结论,但从头到尾没提到用本底比较的方法,事实上我们接触到的鉴定中心(包括论文作者有关的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都没有给出过在油墨不同时确认文书形成时间先后的鉴定结论。
也就是说:
(1)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中,没有办法单独鉴定单份检材(一个字、一份文件、一个公章等)的形成时间,必须提供对比样材才能进行比对,因而只能知道相对时间不能知道绝对时间(即无法告诉你“单独的这个签名形成于2015年1月1日前后”,而只能告诉你“这个签名和这个签名不是同一时间形成”)
(2)也无法告诉你形成时间谁先谁后(这个不绝对,按照鉴定人员的说法是可以推测的)
(3)最严重的问题,不同种油墨形成的字迹和图迹(无论打印油墨、签字笔油墨、钢笔墨水还是印泥)由于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拉曼谱线,基本上无法比较其形成时间先后
(4)对比的样材必须是与检材同一纸质、同一保管条件下保管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同一张纸上的两句话对比),否则即使同一油墨,检测结果误差也很大
(5)虽然一些鉴定机构会定期留存市面上常见的油墨作为样材,但基于上述第4点,他们一般不敢在民事案件中据此得出结论,只敢于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而不是定罪),另外,由于油墨早就不受国家管制(曾经限制只有数个厂生产),所留存的样材也只可能是杯水车薪,能撞上刚好谱线相近的太难了。
什么,你要给个简单一点的结论?好吧,不是同一支笔(特别是不同牌子的笔)基本上无法鉴定其书写内容的形成时间是否有差异!
也就是说,如果你拥有某人签名的空白文书(完全空白的纸条或者留有空格的合同等),你可以在上面填写任意日期的内容(比如在2015年写一份2010年的收条),几乎不可能鉴定出来,因为你填写文字与他当时签名用的不是同一支笔。又比如说,你和某人合谋要伪造一个2010年的合同或收条(比如在某些尚未明确房屋抵押权和在先租赁权冲突时如何处理的省份,如果有书面租赁合同,就可能认定为租赁形成在先,而优于在后的抵押权),你今天写也不会被人鉴定出来,因为别人无法确定你用的是什么笔、什么油墨,因此无法提供条件完全一致的样材。
也就是说“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不如说是“文书油墨时间对比鉴定”。如果你咨询鉴定中心,很多单位会告诉你他们能鉴定,但实际上给出的鉴定报告是“无法判断形成时间差异”,你追问的时候他们会说“我们说能出鉴定报告,没说能告诉你时间差异”。
笔迹鉴定是另一种情况,笔迹鉴定中有太多个人判断,以至于我们有一个案件进行了四次鉴定(全部都是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第一次认为是本人所写,第二次认为不是,第三次又认为是本人所写,第四次又认为不是……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即所谓“考虑到四次鉴定的结果两两不同,说明国内的专业机构实际上已经无法鉴定该份检材是否为被告所书写,因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章真伪鉴定目前我还不清楚其中的门道,我只知道有一次我们拿Photoshop把检材和样材放到不同图层调整透明度后重合在一起来对比,放大到实际的8倍左右也看不出来任何区别,但鉴定报告就是告诉我们公章是伪造的……接受这个盖印的还是某大型外资银行。
这个点的结论是说,如果各位在日常生活中、经营活动中不留足充分的证据(比如把自己持有的那份合同扔掉,比如写给别人空白的签名字条,比如重要的交易只持有对方一份签名),只寄希望于“反正到了法院可以进行鉴定”,那么基本上你会失望的。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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