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人民币跨境借款 如何看待 2017 年 7 月起超 20 万人民币跨境交易需报告?会带来哪些影响?

先贴一条旧闻吧

上述链接里有《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我觉得此次跟此次央行发文关联度最高的应该是这条规定,而不是新版购汇申请书的执行。

回到题目本身,我不知道叫嚣贵国药丸,屁民赶紧细软跑的答主里有多少把央行发的文度过哪怕一遍的。我们不妨一起来读一下大家比较关心和根本没注意的原文内容。

先看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新规出台主要是出于反洗钱的目的,跟外汇管制没有半毛钱关系。这里我要引用一位业内大拿的评论:

“控制现金交易是反洗钱手段,不是资本管制手段”

再来学习一下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信息报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不是个人!有些答主说为了避免申报,很多人会想办法将换钞额度控制在7100USD范围内。他连信息申报的主体都没搞清楚,就开始在那胡扯了。为了打你的脸,我贴一张1月1日在某行成功购汇的截图:


咦?!不是说每天只能换7100刀吗!(别跟我扯说这条规定要7月1日开始执行,不是有人已经把1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购汇申请书都贴出来了,潜台词就是外管局配合央行的发文要来限制资金外流)

大家关注最多的是第五条,我先贴一下原文: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下面这条是之前执行的06年版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06年版的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点就已经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需要申报的规定,这次修订的办法只不过增加了20万人民币、以及要求等值1万美元的跨境交易需要申报的要求。我想问问有跨境汇款经历的旁友,在央行的这个文之前汇款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时候,感受到过阻碍吗?(当然前提是你汇款出去不是买房炒股啥的,到海外去买房炒股无论在办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都是政策明令禁止的)

央行的新规对于普通个人的影响可以说几乎为零!最烦的是第二条中提到的那些金融机构,因为新管理办法降低的信息报送的金额标准,需要报送的信息量更大了,万一没按要求执行,碰了反洗钱这根红线可不是闹着玩的。

那些非从业人员不懂的话还是不要强答了!

关联阅读:

摘一段灯塔国的内容出来

In an attempt to prevent dirty money from entering the U.S.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first place,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passed a series of laws, starting in 1970, collectively known as the Bank Secrecy Act (BSA). These laws, contained in sections 5311 through 5332 of Title 3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under the current definition include a broad array of entities, including banks, credit card companies, life insurers, money service businesses and broker-dealers in securities, to report certain transactions to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Cash transactions in excess of a certain amount must be reported on a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CTR), identifying the individual making the transaction as well as the source of the cash. The law originally required all transactions of US$5,000 or more to be reported, but due to excessively high levels of reporting the threshold was raised to US$10,000.

非关联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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