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思维的适用性有多强?
同学通过杀人游戏的例子举出了对多数人暴政的结论,这给了我一些启发,想做一点回应。杀人游戏中无限依赖公众判断的规则,的确很适合作为民主时代多数暴政的现状,多数始终正确,优异之士总被冷落,大众拥有一种类似于宗教领袖般不可置疑的权威,这种情形是低效率的。但「少数服从多数」思维的适用性依旧存在,一个有缺陷的制度可以逐渐完善,毕竟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只有这种朴素的投票制度,可以去平衡多数派与少数派的诉求,至少保护少数派发声的机会,不至于是粗暴的服从。
不妨回到历史的源头看看,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绪论里写过这样的话,「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但苦难不会太多;科学将不会特别突出,而无知将大为减少;情感将不会过于执拗,而行为将更加稳健。」但他也没有忽略制度的缺陷,事实上「多数人的暴政」也是他最先提出的。
这个判断来自19世纪,到今天已经一百多年了,相比于那时的社会,预言也算基本实现。无论实现与否,托克维尔的判断大致可以算是一种对民主制度的精神寄托,也是试图通过「投票」这一手段所达到的目的。
「少数服从多数」最早出自毛泽东的一段讲话,简单易懂,但却粗暴得容易让人误解民主与投票的本质。「服从」是个过于情绪化的词,似乎是多数人利用选票击败少数人,而少数人必须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好像投票是个针对「人」的概念,这其实背离了投票制度的初衷。所谓的民主制度,首先应公认的是所有投票人是一个共同进退的群体,而不是彼此斗争的两派,大家讨论的是某件事情,对事不对人,是「赞同票超过反对票则提案通过」,谈不上谁服从谁。所以我很反感「服从」这个说法,但下文还是继续沿用这一惯用词语。
面对「少数服从多数」,无需否认人的自利性,如同杀人游戏中的例子,人出于自我利益的考量,很可能会做出有害于集体利益的选择。也不一定所有的投票人都会认为自己是集体的一部分,很有可能有一部分人只会考虑自己的得失,甚至通过牺牲他人而成全自己。如果单纯遵循「majority rule」,这些人的自利性都会被无限放大,这在经济学的讨论中已经被多次证明了。
但这并不能成为认为「投票制度」不靠谱的论据,西方民主制度发展了几百年,其中犯过的错误数不胜数,直到今天依旧如此。相比于中国传统偏向教化的思路,总希望「存天理,灭人欲」,从人性的角度解决这些问题,西方的观点更偏向于工具化的限制,让整体的民主制度越来越精巧,以期规范人的行为而非改变本性,不要随便什么事情都上升到道德信仰人性的层面。
「少数服从多数」是表决阶段的概念,而 majority vote(过半数表决)只是几种表决手段中的一种,要求获得实际投票人数的超过半数的赞成投票时,决议才得以通过。此外还有 plurality vote(相对多数表决),即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竞争者的情况下,得票数不必超过半数,只要相对最多即可获胜。还有 two-third vote(三分之二表决),要求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赞同才能通过。还有很多分支不再一一赘述,面对不同的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投票模式,已尽最大限度克制自利性带来的弊端。
对于企业界来说,同样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是投票权重不同。比如扎克伯格承诺把99%的 Facebook 股份投入公益行业,但他依旧可以依靠A、B股的设计来保证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有人说,扎克伯格一个人可以决定所有的事情,那不就是「多数服从少数」吗?这又是对「人」和「事」的误解,这不是多数服从少数,只是他有更多的票,Facebook 很大一部分是他的私人财产,他自然有权决定。是少数票服从多数票,而不是少数的股东服从于扎克伯格这个人。投票的本质不是比谁人多,而是比站在哪边的票数多,从而决定某一件事情,这个概念有些绕人,但很重要。代议制民主制度也是这样的原理,防备民粹对结果的侵袭,防备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把民主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孤立出来评估,可能都是不可靠的。只提案不辩论?只辩论不表决?只表决不辩论?这些环节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在逻辑相互支持又存在制约,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即便是经过投票通过的决议,也可能同样利用合理的制度手段将其推翻,不会因此违背程序正义的精神。
一个充分讨论后的「少数服从多数」多半要比没有讨论时来得可靠,我们在评估这一思维的适用性时也不能抛下他之前的部分,毕竟投票表决已经是民主制度最尾端的环节之一。此前各个步骤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影响投票的效力。
举个提案阶段的例子,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适合进行公共投票,议题的性质决定了投票的有效性。比如「上课不许说话」,一个人上课说话可能会干扰到其他人上课,这时如果讨论公投「上课禁止随便说话」是合理的,因为这属于公共事件,可以用投票解决。但如果是「作业忘带」就要另说,王诺诺你作业又没带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学习,这时如果讨论公投「不许忘带作业」就是不合理的,属于公共领域侵犯私领域的个人权利,不该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决定。有些事可以投,有些事不该投。当然,这也只是我个人对公私领域界限的理解,这其中的边界还存在许多讨论。
也不是所有的场合都适合投票,比如上传下达、号召动员、进展汇报、信息互通、布置工作、扯淡闲聊这样的场合都不大适合投票,但在进行头脑风暴、分析决策、制定规则等事务讨论的时候,就可以采用投票这一工具帮助得到讨论结果。
投票是一种工具,为了保证结果的顺利产生以及可靠性,人类总结出了许多套议事规则,在各国议会、公司中实行,以确保投票这一思维的适用性。孙涤教授曾经有个阐述,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共识:
约定性:尊重规则,对事不对人工具性:拒绝人身攻击、道德指控,能用工具解决的就用工具解决多元性:规则是为了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最终形成有效的行动和决议
绝对的一人一票,绝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是不合理的,这在许多错误的教训中得到证实。而工具存在的意义就是避免重复犯错,组合利用各种工具手段,尽量在共识的基础上得到最优结论。投票制度的初衷,只是让各方声音得到充分表达,在最后的结论中找寻多方的共识,推出最后的结论,投票的结果只是达成一个集体的共识,无关正义或真理。效率与正确性是很重要,但那是之前提案、辩论、修正环节该处理的东西。
回到杀人游戏,也回到托克维尔的判断,或许「正义就是理所当然被牺牲掉的」是民主社会的宿命,但现阶段我们也没什么更好的选择。至少,杀人游戏的场景我们还可以通过选警长之类的事情来遏制「多数人的暴政」,在民主社会中类似「杀了富人分钱」的情况也还没有大批量发生。工具上的限制目前还是有效的,对「少数服从多数」不必过于悲观。在更好的制度被开发出来之前,它还是具备较强的适用性,只是需要一个复杂的体系来制衡。越是对人性不信任,越需要工具来制衡。
一个健康的制度下,最后表决通过的提案多半是「修正案」,而非提案方的一言堂,期间必须有少数派声音的充分表达,必须有双方妥协的空间,最后的修正案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的需求,一开始的反对态度也可能会转变为赞同票,尽管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漫长。对于到最后也要投反对票的人来说,即便人数很少,这些少数派依旧有合法的手段表达自己的异议,并试图让自己的观点得到多数认可,最终得以通过。如果他对制度本身的决策程序有意见,也可以提案对制度进行修正,也正是如此,投票这一工具才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了如此久的时间,并且得到逐渐完善。
但无论工具如何完善,他的核心精神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或者说是「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我们的共识是自由平等也需要适当的约束,任何社会制度都需要不断的完善,需要保护反面或少数派的声音。不靠谱的是坚持朴素的「majority rule」,希望本文能为此问题提供一些粗浅的技术性补充。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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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碎碎念:和经济学的思路差距还真的好大啊,实在懒得做文献检阅了,没图没表没证明,感觉好没有说服力,因缺斯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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