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珊珊家暴案 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终于有人问关于董珊珊案的问题了,本人本科毕业论文即以董珊珊案为核心,探讨我国虐待罪的若干问题,本回答基于本人本科论文的研究成果回答:


1.如何评价我国刑法上的虐待罪,一句话足以说明问题:除越南外,世界主要国家均未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的罪名。(本结论基于本人2012年的研究成果,欢迎打脸。)

2.如何评价董珊珊案?存在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仅构成了虐待罪。该种观点认为,王光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并非出于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为了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害人是在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玉住院期间死亡,被害人之死并非由最后一次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因此,王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以虐待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案表现为张某长期虐待李某导致其死亡,但是医生的证言证明威胁被害人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这已经脱离了虐待罪的范畴,不但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重罪,也就是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光宇的行为不但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吸收犯理论,应当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该种观点认为,客观方面,王纳入虐待罪评价的行为是长期的轻伤害,而纳入故意伤害罪评价的,是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某次或者某几次行为,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评价,主观方面,王光宇的重度殴打行为,同时具备虐待罪的直接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故意,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虐待“和”伤害”两种故意的复合。

有一种观点认为,虐待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只是存在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折磨的故意,二不存在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故意 。这种观点对故意的认识存在误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受害人受伤;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受伤持放任的态度。王光宇对董珊珊的虐待行为主要是通过殴打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董珊珊家庭证人证词中可以看出,王光宇下手很重。 笔者王光宇主观上存在复合故意,而不是一个单一的目的。首先,对董珊珊的身体和心理上进行折磨,是王光宇的直接目标,所以王光宇有直接的虐待的故意。其次,王光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董珊珊受伤,但对结果却持冷漠的态度,也未履行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积极地对董珊珊的伤势进行救治,可见他对董珊珊的受伤甚至死亡持放任的态度,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法官认定王光宇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并不符合事实。


3.国家机关对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不作为令人发指

公安执法部门对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通常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予以拒绝立案,或者仅仅是调解了之。警力不足固然是客观原因,但主观上认为国家不应当介入家庭成员的纠纷,甚至认为尊亲属对卑亲属,丈夫对妻子享有”惩戒权“,这才是最可怕的。此之谓”宗族思想“,跟现代的工业文明、城市文明格格不入的”宗族思想“。


4.破解受虐妇女防卫难题的希望:”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摘要】如果一个妇女长期遭受丈夫虐待又不离婚,她可以在她丈夫睡着的时候照他头上来一锤子。

受虐待妇女的防卫正当化问题是一个世界难题,现在比较有前途的论点是“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医生提出。1990 年加拿大的Levine案司法实践中的首次运用。本案中,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在一次争吵过后,丈夫在家中对被告说聚会结束的时候,他会杀了被告,被告在丈夫走到门口正要出去的时候,从后面开枪将其杀死。此案庭审时,拉娃莉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她的律师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她的丈夫在同居期间经常殴打她。辩护律师还请来了有着丰富的治疗受虐妇女经验的弗来德·沙恩(Fred Shane)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沙恩医生的证词,是根据他与被告三次共四小时的面谈、警察局关于本案的案卷材料、被告年间在医院接受外伤治疗的病历记录,和与被告的母亲面谈后提出的。专家证言证明拉娃莉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特征,她的杀人行为,是长期受暴妇女面对来自施暴人的死亡威胁时,在极度恐惧之中,做出的合理反应。

公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不是专门知识,因此,不需要专家证据。公诉人要求法官裁定受虐妇女综合症为不可采证据。公诉人还认为,大量的证据已经证明,拉娃莉虽然频繁地挨打,但却没有和他分手,这次又从背后开枪打死了他,陪审团据此足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拉娃莉故意杀人。

一审法官认为,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的影响,是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成员所不可能了解的,属于专门知识,需要专家协助。拉娃莉受暴的经历,和她最终的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符合判例法的规定,是可采证据。一审法官同时指示陪审团,应当完全忽略专家证人基于不可采证据资料作出的推论(如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专家基于可采证据资料作出的推论,其证明力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由陪审团做出判断。

陪审团经过集体评议,宣布拉娃莉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成立,拉娃莉无罪。公诉人不服,提起了抗诉。上诉法院多数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主张,于1988年裁定撤消一审判决,重新审理。该案后来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争议焦点: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是否可采;受虐妇女综合症和正当防卫之间,有无关联性;一审法官对陪审团的庭审指示,是否充分。

加拿大最高法院经过书面审理,支持了拉娃莉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撤消了二审裁定,恢复了一审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的出发点是,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对于身高,体力、徒手格斗的能力都不如男性的女性,是不公平的。而缺乏性别意识,势必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受虐杀夫行为的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Levine案的判决,极大地鼓舞了女权主义者,拉娃莉案的终审结果,标志着加拿大法律开始考虑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独特生活经历。加拿大最高法院正式承认,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没有考虑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现象和社会经历,对女性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缺乏性别视角,势必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被告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理由是否合理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判例,不仅对被控谋杀罪的受虐妇女意义重大,也标志着加拿大朝着刑法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方向迈进。本案的也迅速发酵,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里也有了类似的判决,如澳大利亚的谢丽·梅·布拉德利案等。

拉娃莉案尘埃落定后,在女性组织和专家、学者们的呼吁下,为了使所有在1990年以前因杀夫罪被判入狱,但在受审时没有机会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的服刑女犯,也能像拉娃莉那样受到公正的审判,加拿大联邦政府在1995年任命了林.拉突斯尼法官(Judge Lynn Ratushny),专门复核在该判例之前因杀死施暴人而被判入狱的女犯的案件。1997年,复核工作结束后,2名女犯获无条件赦免,2位女犯减刑,1名女犯的案子被移送至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以确定她杀人时是否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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