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方舟子 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结果?

不知道有多少人认真看了判决书?大部分人对这件事的讨论已经偏向了对崔和方的人品撕架。引用宣判书中的一段话来作为评价:

“法院认为,对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因此更需要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让思想和意见经历争鸣、质疑、说服、达成共识等竞争考验,最终决定真理在谁的手中。


而不应该强迫对方必须接受自己的观点,更不应该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两人的讨论过程中,不是将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


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在损害对方名誉的同时,造成自身公众形象的降低,这种结果让人惋惜。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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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这题下面“比人品”的答案层出不穷,但是我还是想从法学的角度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就案件宣判的结果而言,很多人开玩笑说法院是在和稀泥。但是很显然,这个案件很复杂,涉及到的网络侵权领域的一些新型疑难问题,某些问题可能至今仍有争议。所以法院的谨慎态度应该得到认可。况且判决并非是和稀泥,而是给出了明确的判定,即两人的微博中有些微博不构成侵权,有些构成侵权,而从总体上来看构成侵权,正如判决书中所言:


“虽然在前述具体微博的认定部分,法院出于为涉及公共议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整体分析两人各自发表的系列微博的内容,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多条微博的前后背景,某些具体言论的用语、语气,某些事实陈述与实际情况的较大差异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公共议题想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

因此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两人的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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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案件所产生的效果而言,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其判决具有终局性和广泛的社会指导意义。通读判决(当然官微上说图片并不是原判决文书,但是微博上发表的官方言论和判决书中的判决内容应该一致),可以看到法院的深刻用意,在面对现在微博言论泛滥时对于网络合法发言的界定和引导。


这个案件告诉了我们普通公民在作为网民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围观或者是评论这个焦点事件时,不应该把太多的经历放在崔方互黑上,而应该就事论事,仔细思考我们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换而言之,我们可以稍微了解现在我国的司法认定的网上言论的合法性范围,知道怎么做一个合法的网民,如果有更聪明的人,是可以做到正确的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实现法外逍遥的(啊我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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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就从上面的初衷出发,以这个案例为例,谈一谈网络自由言论的边界在哪,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院总体认定:


微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①有关转基因问题上的相关职责。

②公众人物、公益基金应当容忍的言论

③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

④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微博构成侵权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①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

②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

③对双方言论侵权性质的总体认定。

细细的解读和理由如下:(如不感兴趣可以跳过...但最好不要啊!不然没理解清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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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


①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之类的问题,一直存在科学研究、产业政策方面等的争议,并因关涉公共健康安全问题而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处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


有关科学、学术、产业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学研究领域通过科学、真实、严密的实验、分析和论证来解决,而不能依靠大众舆论或司法裁决来替代科学研究给出答案。


但鉴于双方讨论的话题并非单纯的科学问题,还涉及公共知情选择权、食品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窒息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讨论,并在争论中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法院认为人人可以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


注:其实这一条应该是适用于不限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问题的讨论。比如前段日子比较激烈的柴静的雾霾调查问题。(但是那个讨论后来也走向了对其人品的抨击...)这就给我们提示,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有合理的质疑等。


② 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有较高的宽容度,以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进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是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并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一般即可免责。


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可信的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其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


注:这一条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很宽广,告诉了我们在引述时的一些法律后果。比如你引用一条“吃草莓会得癌症”,那么农民伯伯可能不能告你侵权,因为这只能证明你的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XYZ...


③对引用、转发的他人的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专用的,构成侵权。因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注:比如说很多微博上面抄袭的内容,如果你明知道是抄袭还转发,对不起,你已经构成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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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


①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情绪宣泄色彩浓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比如本案中崔说方“坑蒙拐骗都干过”(...莫名有丝喜感,这是为什么...)


②两人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却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经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如“流氓肘子”


注:这一点可能更多针对的是公众人物...和大部分人都没啥关系吧。


总结:

崔永元 方舟子 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结果?

所以说,我们不能说别人“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黑到家了”、“是个职业托儿”、“肘子”、“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主此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


可以说“传谣”、“造谣”、“骂战”、“骂街”、“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无学术资质”、“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的家属”、“一朵杂交的奇葩”(呀什么鬼..)


免责声明...只是就这个案件来说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说了上面说可以说的而被警察叔叔抓了...不怪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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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最后我们来几个和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吧。


①网络论战的发言一般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别人先骂我,我后骂他,我算不算“正当防卫”?(问题太有趣啦!)


③网络言论一般比较随意,网络上合法争论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网上发言一般要注意什么问题?

PS还有几个问题具体见官微吧PS还有几个问题具体见官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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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官微发的是案件图片,我不知道怎么把图片转为文字,所以都是自己打的...(有谁有好的方法麻烦教教我啊)。

限于学艺不精...答案中如有错误还请前辈们多指教。

话说要考试了我又在刷...人生真是太艰难了...


认真写了这么久的答案,看到这里一定要在心里给我一朵小红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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