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开放的问题,鄙人不才,也来贡献一下自己的观点。
对于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和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个人关注不多,根据目前的理解,大体可以归入广义的PPP模式,只不过有各自独特的融资和运营方法。
至于PPP,值得关注的有两方面,一是国家为什么要在这个时点大力推动PPP模式,也就是背景问题,二是推动PPP模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就是前景问题。以下分别论述。
一、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动PPP模式
1.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形成“路径依赖”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多机构的关注和研究。在这里偷个懒,具体的文献和数据就不列举了,援引两篇2013年的报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驻华首席代表李一衡:研究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投资占GDP的比重已接近50%。2007年至2011年,为克服世界危机带来的负面效应,中国政府进一步提高了投资比重,中国这一时期已经过度投资。以投资占GDP的比重来看,超出均衡水平12-20个百分点。()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李毅中:2013年,当年的投资和GDP的比例达76.7%,而这个比例“十一五”是59.5%,“十五”是41.58%,“九五”是32.83%,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投资和当年GDP的比例越来越高。()
这里不得不提到的,就是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四万亿计划”。根据百度百科,“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中国经济增速快速回落,出口出现负增长,大批农民工返乡,经济面临硬着陆的风险。为了应对这种危局,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推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实施这十大措施,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四万亿计划的功过是非,本人无意妄评,不过国民经济过度依赖投资的确不是健康稳定的表现。国家层面早已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近年来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试图提升消费和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
然而,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剧,逼迫国家再度以投资提振经济表现。种种迹象与2008年的“四万亿计划”何其相似。
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GDP增长率为7.4,未达“两会”定出的7.5增长目标;各方预测,2015年的经济增长速度可能进一步下行至7.0至7.3之间。就北京市的情况看来,2014年的经济增长虽然保持稳健,但投资领域的增长点几乎仅有房地产(而且还不是能够拉动实体经济的建安工程投资),消费领域的增长点几乎仅有京东、小米两大电商。可以说,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模式,又一次面临重大考验。
于是,中央不得不再度祭起投资大旗。无论是2014年以来新型城镇化、城市群协同等热点领域蕴含的投资契机,还是国家发改委21天内批复16条铁路5个机场的具体动作(),都显示了国务院“重操旧业”、以投资拉动经济的“无奈”决策。
2.中国上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模式带来的两大隐忧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一组数据:2012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国家预算内资金18958.66亿元、占比4.63%,国内贷款51593.5亿元、占比12.59%,利用外资4468.78亿元、占比1.09%,自筹和其他资金334654亿元、占比81.69%。
这组数据隐藏了怎样的信息呢?“国家预算内资金”由财政预算决定,而各地的财政预算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这一部分资金的透明性、合规性最高,在法理上是人民民主决策的结果,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却仅有不到5%;“国内贷款”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运作模式相对规范,社会资本也有较大机会参与,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也仅有13%;其他82%基本都是“自筹和其他资金”,具体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资金投向,都是不透明、不公开的,这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等市场化行业还算正常,毕竟各公司的具体投资情况都属于商业秘密,但电气水(预算内资金占比6.69%、国内贷款占比28.16%)、交通运输(预算内资金占比12.53%、国内贷款占比29.30%)、公共设施管理(预算内资金占比18.22%、国内贷款占比12.19%)等具有鲜明公共利益特征的行业,自筹和其他资金占比依然居高不下,这样的投资模式多年运作下来,已经积聚了不小的风险。
表层风险:政府债务水平不明,威胁国家财政平衡。政府债务问题前一阶段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论述,这里不展开说了。对于管理决策来说,最可怕的不是问题有多么严峻、棘手,而是有了严峻、棘手的问题却无法及时发现;在此前的固定资产投资模式中,政府债务多数以统计数据中的“自筹和其他资金”体现,恰恰属于这种“无法及时发现”的问题;于是,国务院力推政府债务审计,审计署一大轮折腾下来,问题算是摸清了,对于经济发展的伤害也是不小(审计对于工作开展有多大影响,相信亲身经历过的都有深刻体会)。未来,必须搞一轮伤筋动骨的审计才能弄明白政府债务水平,这样的模式显然是不可取的。上述是PPP等一揽子财政新规诞生的表层原因。
深层风险:地方政府和发改系统权力扩张,中央政策传导受阻、政府部门力量失衡。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一旦使用“自筹和其他资金”,就基本规避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管,钱要怎么投、投多少,完全成了地方政府的内部决策、甚至是一把手的个人决策,再加上中国以投资为主力的经济结构,种种因素共同造成了“一把手经济”、“政绩工程”盛行,“种树市长”、“修路市长”层出不穷,楼堂馆所屡禁不止,政府换届留下半拉子工程等种种乱象;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权力扩张,很容易导致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透支未来财政收入。同时,既然资金来源缺少监管,资金投向就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马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负责项目审批的发改系统难免“一家独大”,不利于各部门的力量制衡。
3.PPP等一揽子财政新规有望成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问题的一剂良药?
国家力推PPP模式,确实有助于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但前途光明、道路曲折;更值得关注的,恰恰不是PPP模式本身,而是“一法三规”(预算法修正案,国发43号、45号文,财金76号文)等有关文件对预算管理与政府举债的限制和规范。下面选几个要点,谈一谈个人看法。
债务主体:仅限省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这一新规很有意思,结合前一阶段政府融资平台、委托代建(BT)模式的盛行及相关政策动态,完美体现了监管与创新“猫捉老鼠”的互动过程——首先,地方政府创新了融资平台模式,通过政府控制下的企业举借债务,贷款不必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大大简化了决策审批流程,推动了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迅猛增长;接着,融资平台问题得到国务院重视,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各地融资平台进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现金流分析,严控负债率过高的平台继续融资,堵住了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过度举债的口子;随后,委托代建(BT)模式得到广泛推行,由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通过BT协议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既然不再借助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也就失去了效用;接下来,财政部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通过BT等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一法三规”,表面上看来,地方政府通过第三方举借债务的口子已经被彻底堵死,监管一方已经出招,接下来就看创新一方如何进行后续应对。
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预算公开首次入法。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是本次《预算法》修订的核心精神,结合债务主体的规范,目前看来可以有力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难以绕过地方人大和公众的监管,一举解决前文所述的两大隐患——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水平高度透明化;另一方面,其大搞建设、透支未来的冲动也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推动PPP模式等一揽子财政新规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1.发改系统与财政系统权责的再平衡
论述这一点之前,我想先闲扯一下近期的两次经历。
一次是在内部培训中,国家发改委的某位司长直接批评了财政部近期的一些规定和做法——虽然是学者型官员在非公开场合发表言论,司局级干部对其他部委的政策做出负面评论,也是相当罕见的现象。
一次是在融资工作中,本来是地方班子已经拍板的模式、连会议纪要都已印发,财政口的动作却迟迟跟不上来,即便终于做通了工作,推行一段时间后又变了主意、执意调整部分细节安排,导致整体流程一拖再拖,这在以往的“班子——委办局”关系中可谓稀奇。
可见,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财政系统和发改系统对于各自未来的角色定位,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想法。
财政新规的要义,在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花钱”行为,势必削弱发改系统的决策影响力——以往,项目建设的审批权集中在发改一家;财政新规一出,即便是发改系统批准上马的项目,财政预算不给钱,照样无法建设。
这样看来,往轻了说,发改系统以后要加强和财政系统的协调,发改准备推的项目,需要和财政打好招呼,先在明年政预算里留好位置;往重了说,就是发改系统的决策受到了财政系统的掣肘。
至于未来这两大部委会怎么博弈,博弈的均衡点在哪里,我们拭目以待。
2.行政体制改革——(形式?)民主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精简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两大手段;法理上来讲,这两大手段的运用,都是通过人民币代表大会制度,经民主决策的。
有趣的是,在过去的投融资模式中,财政政策中非常重要的投资决策,却往往与广大民众没有丝毫关系。
从这一轮财政新规,不难看出国务院推进改革、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通过提升地方人大在财政预算中的决策地位、将举债权力上收至省级政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和方式,在深化民主进程的同时,缩短政策传导通路,加强国务院对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度。
这样一来,权力受到最大影响是哪一方呢?自然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权被上级政府收走不说,投融资行为还受到了地方人大的牵制。尽管中国的民主被认为是形式民主、地方人大也一直很“讲政治”,当财政决策真切影响到个体利益时,总会有个别“胆大妄为之士”跳出来说话吧?
3.社会资本更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从形式上来讲,财政新规的推行,一定会促使社会资本更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太多的口子被封死,为了继续控制一些公益性不那么高却有很大油水的领域,只能依赖市场化主体,让渡部分利益。
不过,融资平台也好,BT也好,PPP、BOT、TOT也好,说到底不过是表层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可能是民资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最重要途径,在中国,国资为大、民资为小的根本游戏规则,短期内却不可能改变。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这样的道理。
举个具体的例子,“土地经济”是前一阶段地方政府的财政命脉,最早是各地土储部门(融资平台)关起门来办事、闷声大发财。限制融资平台、BT模式兴起之后,表面上看来,市场化主体的确是参与了土地一级开发、从政府盘中分得一杯羹,实际上,且不论民资在项目中有多少决策权,就连开发商所获利润,也是在成本基础上定死的,大笔大笔的出让溢价,最终还不是落到地方财政的口袋里。
所以说,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规则怎么变化,最终获益的一定是懂得利用规则的大玩家们。财政新规的推行,必然会带动新一轮的金融创新。我们一定要相信,相信广大金融家和财政官的无穷智慧;我们一定要清醒,认清国有资本在国内市场的绝对垄断。
当然,变革总会带来希望。就像财政法的修正总归是提升了人大的地位一样,地方政府投融资方式的规范,或多或少会给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机会,与以往的历次尝试一同,为终将到来的大变革积蓄力量。
就让我们共同期待,期待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真正成熟的那一天。
(文末注:文中有关政府部门间关系和运作模式的叙述,均是本人凭借主观臆断得出的,不代表国家各级政府及委办部门的真实运作状态。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决策,坚决支持国务院的各类决定。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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