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ppp 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 模式、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以及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等?

关注几天了,试着回答一下(仅就个人知道及理解的简单回答一下,不代表就职单位的观点):


一、对问题的回应


要指出的是,提问者所说的“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太大,这里限缩为“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


1、从主体来看,先来看一下“政府”是哪一个政府,基本上来说,PPP为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在推动,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为环保部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发改委在推进。


2、从法律上来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排污企业与治理企业的合同关系(为纯民事关系),PPP与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都属于贯彻落实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此为政府与社会企业的合同关系。


3、三者的共同点:即三者都涉及环保。PPP项目中现在比较成熟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BOT项目就属于环保项目。三者也有不同的地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本质上是两个社会企业的合同关系,政府部门推动它不过是为了使行业更加专业化发展,同时解决环保问题,其与前两者是政府解决自己的问题(“提供更多、更有效率”)有本质的区别。PPP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后者属于《政府采购法》中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项目中的“服务”类,PPP项目由于一般都是大型项目,都涉及施工,所以是“工程”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类似“特许经营法”),主要遵循《招投标法》等规定需公开招标(在指南出来之前,财金〔2014〕113号,简称“指南”)。(不要问我为什么这样,都是政府购买,怎么是两个法。呵呵,也只有我国才会对采购的方式专门立一部法了。吐槽完)


顺便说一下,“脱硫”,猜想是指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火电厂烟气脱硫实行特许经营。“水处理”、“水价”都属于污水处理项目的内容,根据2004年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总的来说,三者都可以特许经营。如果你真的要问水价,呵呵,我不知道你要问的是工业污水的水价还是生活污水的水价(因为二者的价格相差比较大),是哪个地区的水价(中西部生活污水处理厂把管网建设都包在厂区BOT项目中招商,这事我会乱说?包与不包,呵呵,那对价格影响就大了),是上升还是下降(它们也不一定随着政策的推进价格就下降,极有可能随着监管的规范化运作,价格反而会上升)。


所以,总的来说,问题问的太大,不好回答,光一个PPP就写几篇论文了,光一个采购环境服务就几万字了。三者既有关联的地方,也有区别。呃呃呃,不过,既然PPP这么热,偶也就来凑个热闹。



二、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模式



“如何看待”,这种问题现在越来越相信屁股决定脑袋,学校的时候还一起骂政府的人,现在在法院的盼着涨工资,当律师的在法庭上被法官训的像啥一样,做城管的在想着不像其他部门一样在中央有个亲娘,不吐了,曾经差不多的人,位置不一样,关心的、想的也不一样了。下面从6W1H简要分析一下吧。上面排名第一的说过的就尽量不说了。


1、who。

主体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国外的PPP是“公私合营”,到国内来,由于我国的三种资本性质,不易说清哪些是“公”,哪些是“私”,就变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了,除了政府和本地的控股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其他的都可理解为社会资本。

for who.

中央政府:如果把各级政府看做分公司,中央就是总公司,现在总公司发现整个公司的负债太大(地方政府债务巨大),那怎么办呢?公司老总把公司资产梳理了一下,发现还有一大块资产长期没在市场上流通(国有企业资产),那就把这块资产部分拿出去卖了呗(混合所有制改革,转让部分股权),对于部分有稳定性收益的项目(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就引进PPP的理念来操作。这样的话,既降低了公司的整体负债比,防范公司破产的系统风险,同时又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而不是以前的凭地方政府信用举债,反正最后由金融系统兜底,也就是中央兜底)控制了地方未来无序举债的可能性,降低了地方政府负债。所以,对于中央来说,推动 PPP是其手里的一张牌而已,虽然以前也打出来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用事业领域行业在2004年建设部就发文鼓励搞了,其实90年代就开始了),不过高度及力度没现在大而已。当然,如果再高一点,那就借用2013年12月财政部楼部长的讲话了“这是我随克强总理出访期间,针对企业“走出去”融资难、地方债务“高企”提出的一个应对建议,总理赞成这一思路,并要求我们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尽快研究并运用PPP对内支持“搞建设”、对外支持“走出去”的可行性措施”。


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来说,你中央要怎么搞,我就怎么搞呗,但是真的还是假的,那就不好说了。适合运作成PPP的项目,那当然可以按照PPP项目的规则及操作流程来操作;但不适合运作成PPP的项目,比如市政道路,如果又必须要上马的话,那就带一个PPP的帽子搞呗。就像BT模式,2012年财政部的463号文就不支持了,不过像福建的有的地方的项目现在还接受BT模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推动PPP那是政治正确,怎么借PPP的帽子把项目做成才是他们关心的。


by:不过,多说一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PPP、项目收益债、发行地方债是否能解决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这就要看接下来的财税体制怎么继续改了。吐个槽,今年好多地方政府跟潮流,张口PPP,闭口PPP,投资人提的模式左一个不是PPP,右一个不是PPP,好难伺候,但有的项目本来就不适合做PPP的,即使可以做BOT,行业内也不一定有什么投资人愿意O,比如地铁运营。这导致了地方政府今年的一些项目停滞不前。当然,这跟政府都忙着甄别负债有关,但准经营性项目即使采用BOT模式,由于需要政府补贴,那也增加了地方政府负债啊,也不符合今年的政策导向啊,哎,不说了。


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其实,推行PPP、新预算法的实施、债务的甄别,直接利益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了。因为平台公司不仅要拿出存量项目搞PPP,新增项目按照指南的规定,只能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那平台公司就不能搞了。


by:今年平台公司比较难熬,不仅要拿出优质的项目做PPP,还要承担负债,有一些负债是完成政府交代的重点工程造成的,现在虽然甄别债务,允许你上报债务,但到了省里,你以为人家全额核准你报的债务?呵呵,有的只认一半(不要来找我,我也是听人说的)。

吐个槽:对于准经营性的PPP项目,由于需要政府的补贴,其也必然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债,在今年这样的大背景下,有的地方就建了,把重心转移到怎么甄别债务。


2、wha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形式)。


3、why。上面从中央的角度提到了。


4、when。上一届政府在忙着怎么均衡各要素以保持高速行驶,这一届政府发现四周阴雨绵绵,赶紧趁机器低速运转时检修一下零部件。


5、where。从财政部发布的30个示范项目来看,地域上,江苏、安徽占了大多数(可能),共13个;行业上,能源类、水务环境类15个、交通类8个,其他3个。


6、how。指南列举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BOT、BOO、TOT、ROT六种模式,再加上一个“等”字。从中可以看出,指南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环节的,6种模式中除了管理合同是一种过渡,其他都涉及运营;6种模式中除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其他都是项目融资。


最后,12月4日,财政部的指南(即财金〔2014〕113号)与国家发改委的合同范本(即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二)同时公开,虽然两个部门还在博弈,不过,在唱了一年的PPP的概念后,终于有了实质性的一步。要研究PPP细节的人,可以关注这两个文件,在这里就不说了,里面有冲突的地方。


我只想说,法规是死的,就像《红楼梦》,佛家读出佛,道家都出道。地方与中央的博弈中,不正视的解决问题,靠堵是堵不住的,靠疏要看操作可行不,能不能既兼顾远期,又能解决近期的连续性问题。中央想引进社会资本,但社会资本想进来吗?大家问一个问题就知道了,如果发生纠纷,现在法院能确保发生纠纷时的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权益吗?大家心里可能都有答案。所以,声音很响,效果怎么样只有慢慢的看了。


最后补充一点,上面采用的PPP相关概念多参照指南,没有参照国家发改委的范本及通知,是因为个人觉得财政部在PPP文件制定、修改上花费的时间较长,心思花的较多,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所以采纳之。竞争性磋商是新提法,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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