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ing a murderer 如何评价 Netflix 纪录片《制造杀人犯》(Making a Murderer)?

开宗明义:我认为Steven Avery不应该被定罪。同时,我倾向于认为他是有罪的。

一、关于纪录片本身
Making a Murderer是一个说明“纪录片”本身绝不可能是“客观的”的一个很好例子。搜集哪些素材,素材如何被剪辑,通过剪辑如何被组织起来,在素材上加以怎样的旁白或字幕……即便是一刀未剪的raw footage,如Brendan的认罪录像(如果我们将之视为纪录片的话),也都是有警察引导的叙述,从这个意义上也绝不是“客观”的。
明白了这一点,就能够明白大多数对于Making a Murderer的指责其实是正确的废话。“有偏向性”、“没有能够平衡两方面的观点”……
Of course it is.
正如SA的辩护律师Dean Strang在接受NBC Morning采访的时候说,整个SA的庭审总共长达300小时,你不可能指望一部大约时长只有10小时的纪录片能够顾及到庭审的方方面面。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前述,纪录片不是客观的,也不可能是客观的。纪录片中,素材如何被组织,如何被呈现,是服务于其主题的。很多人指责Making a Murderer反复强调丰田Rav4的车钥匙与车内的血迹很可能是被栽赃的,却对其他证据,比如丰田车前盖hatch上发现的SA的DNA视而不见。为什么?因为如其说这是一部为SA伸冤的纪录片,倒不如说这是一部揭露美国司法制度的漏洞的纪录片。尤其是这一个制度对于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条件拮据的人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正如片中反复强调的,每个人都应被假定无罪(Everyone should be give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所以这部纪录片当然是有偏向性的,它会非常着重于警方和检方在取证和监控过程中的种种失当行为(misconduct),因为这些情节才是与其主题相关的(relevant)。当然,制片人也选取了许多其它不相关的素材,比如SA在第一次进监狱之前的家庭生活,以博取观众对于SA的同情。
在这个意义上,Making a Murderer与这几年同样以真实事件为题材The Jinx放在一起倒是蛮有意思的。一边是在社区中被排斥的威斯康辛穷人被冤枉(至少能够确定的是1985年的强奸案),另一边是纽约地产大亨之子在蓄意谋杀中成功脱罪。

二、为什么我认为Steven Avery不应该被定罪?
因为在取证中警方有很多Misconduct。而在检方建立的事件链条中,有很多reasonable doubts。
1. 失当行为(Misconduct)。
A. 栽赃。像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说的那样,我不认为警方杀害了Teresa Halbach,我也不认为警方刻意陷害了SA,但我认为一部分物证是警方栽赃以确保SA被定罪的:
a. RAV4的车钥匙:由James Lenk在数次搜索无果发现,在第一次由不知道需要监督他行为的Calumet警员的陪同下就发现了。且钥匙上只有SA的DNA,没有其他任何人的DNA,甚至没有受害人TH的DNA。
b. RAV4内的SA血迹(有可能):物证室内被戳了一个洞的血液试管实在是太可疑。虽然FBI的检验表示里面没有找到EDTA,但辩方专家证人也表示没有找到并不表明没有。
c. “行凶”所用的子弹(可能性低):子弹上除了有TH的DNA,居然还有检验人员的DNA,且使用了会消耗掉所有样本的检验方法。可以被理解为检验人员在将TH的DNA栽赃到样本中时,不小心也把自己身上的DNA也混入了样本中。但这个假说要成立的话,就要说明:1. 警方如何掌握了TH的DNA;2. 与Dean Strang所说的不一样,这不仅仅是一两个人私底下的栽赃,而是一场涉及更广的阴谋。
B. 其他失当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警方和检方在取证和监控过程中还有许多失当行为:
a. 用不合规的方式获取Brendan Dassey的证词(需注意的是,检方并在SA的庭审中并没有使用BD的证词)。
b. 为了扭转舆论,在获取了Brendan Dassey的证词之后,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抹黑SA的形象。作为一个非常喜欢镁光灯的人,除了这次发布会上刻意炒作BD的认罪以外,Ken Kratz还在媒体前作了许多作为一个检察官绝对不应该对媒体和公众说的话。
c. 在新闻发布会中声称Manitowoc警方在取证中唯一职能只是提供必要的设备之后,却在明知Manitowoc警方与SA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让Manitowoc警方一而再介入到SA一案的取证环节中。
由于警方的这些misconduct,如果按照O.J Simpson一案的标准,许多最终检方在法庭监控环节所采用的物证,都应该由于物证本身被污染或是可疑而不应被采纳,或是有法官指导陪审团如何解读这些物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O.J Simpson一案中的标准适用于此案。相反我认为从我看到的资料来看,Judge Willis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基于他的法理判断的,可以说是公正的。
存在问题的是检方和警方的偏向性。正如辩方律师在盘问中所达到的结论一样,除了SA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被严肃地视作嫌疑人被追查。从始至终,SA都没有得到他理应得到的无罪推定。从始至终,检方和警方都力求讲SA定罪。再加上媒体对SA偏于负面的报道(很大程度是因为BD作为侄子自己认罪并控告SA一事太具戏剧性)所导致的大众负面印象,SA的无罪推定实际上在一开始就被剥夺了。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包括辩方律师在内的部分人会认为,SA本身并没有得到一个fair trail。

2. 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s)
正如Dean Strang在片内片外说的那样,他自己也不确信SA是无辜的。然而,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不能仅仅因为Maybe来定罪。只要有合理怀疑,被告人就不应该被定罪。
检方的时间线是存在问题的。检方时间线的确立只有人证,即Bobby Dassey与Scott Tadych,而这两位人证是互相证明的。然而辩方却找来了独立的证人指他们的时间其实比他们声称的要晚15到20分钟。
检方认为TH最终是在SA的车库中被杀的。直到取证进入到第5个月,都未有任何物证能够证明SA在车库中杀害了TH。最终,唯一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是那颗被辩方称为Magic Bullet的子弹,而这颗子弹恰恰又是被检验人员自身的DNA污染(contaminated)了的。同时车库内没有任何其他物证能够与检方的故事吻合。警方对车库地板进行了仔细的检查,甚至翘起一部分水泥地板以检查缝隙,都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或DNA痕迹。检方对此的解释是SA用漂白粉进行了彻底的清洁。然而,正如片中的专业人士所说的那样,要对凶杀现场进行彻底的清洁需要相当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是SA能够做得了的。这应该有夸大的成分,但应该可以相当安全地说,SA对车库进行了彻底的清洁并成功清除了除子弹外的所有证据是一个有可能为真的故事,但也有可能为假。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合理怀疑。
上面提到的物证中,除子弹以外,RAV4中SA的血迹以及车匙都被检方用以确立SA在杀害TH后将车移到隐蔽位置,从而进一步确立谋杀这一事实,而如果这两点都因为取证过程而被认为可疑的话(显然最后认为陪审团认为检方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那么检方的这一事件链条上又存在合理怀疑。
事实上,检方最后在结案陈词中所摆出的态度就是,用物证说话。因为人证的证词基本上被辩方undermined掉了。物证方面,检方依赖的相当一部分物证存在可疑,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back up检方时间线与场景。换句话说,检方本应能够更有说服力地进行检控,案件仍存在合理怀疑,很可能换了一批陪审员的话(比如,O.J Simpson案的陪审员),SA就会因为合理怀疑而被判无罪。
而与Steven Avery相比,Brendan Dassey就更不应该被定罪了。因为没有甚至任何物证证明他在案发现场。片中截取的新闻报道就提到,最终判定BD是否有罪,其实完全取决于陪审团是否认为BD的认罪录像是可信的。

三、但我仍倾向于认为Steven Avery与Brendan Dassey是有罪的。
因为有太多无法被忽视的证据。

A. Teresa Halbach的遗骸。在看Making a Murderer的时候,我不止一次自言自语:”What about the bones, then?” 我也一直希望在最后几集中制片人能够指出剩下的主要物证的疑点,尤其是就在SA家外的TH的遗骨。即便我们假设事有凑巧SA真的只是在TH失踪当晚自制篝火玩耍,那么无论如何,如果SA真的没有杀害TH的话,那么一定是有别人将TH的遗体焚烧后将TH的骸骨倒到了SA的火堆残骸中。那么有好几个我认为是无法得到合理说明的问题:
a. 谁?
那么,是谁将遗骸运过来的?可能之一是警方。然而,如果这一结论要成立,则要推翻Strang和Buting的假设,即栽赃只是一两个警察的行为。警方只可能在Avery property被封锁之后才将遗骸搬运进去。辩方用了很多时间试图说服陪审团,James Lenk是趁Calumet警员不注意的时候将车匙栽赃在SA的卧室中的。然而,如果要相信警方将遗骸搬到SA家的焚烧点的话,就要假设负责看守现场的Calumet警方以及威斯康辛州警方都参与到了栽赃的活动中。而且还需要假设,Manitowoc警方在别处发现了TH的遗骸(很可能不是James Lenk),并经过密谋后决定瞒天过海将遗骸转移。目前我相信少数几个警察如James Lenk有可能进行了栽赃,但是要相信没有利益冲突的Calumet与州警方参与了栽赃,中间存在着很大的证据缺失,这是一个辩方律师也认为很少会有人相信的论证。
如果不是警方,那会是谁?剩下的唯一合理推断是“真凶”嫁祸Steven。目前,各路论坛神探已经根据片中短短几分钟的讲话片段就判定TH的弟弟和前男友不够悲伤且眼神闪烁因此是在说谎,所以他们就是凶手。又或者根据BD判罪被宣判时Scott Tadych一张看起来似乎在笑的截图就判定他和Bobby Dassey是凶手。又或者因为SA的弟弟似乎有时间有动机,所以他是凶手。
如果说,SA是杀害TH的凶手这一推断存在合理怀疑的话,那么应该说,以上这些判断连推论都算不上。Calumet检方至少提供了足够的物证串起了一条线索,但这些判断却连基本的证据都不具备。当然,可以说物证的缺乏是由于警方没有进行调查。但不得不说,目前推定这些潜在凶手的理由都过于薄弱。事实上,判决后的上诉中,SA一方是提出了他们认为存在嫌疑的其他人(Several members of Avery’s extended family as well as customers were on the Avery Salvage Yard property during the approximate time that Teresa Halbach likely was there)从而支持他们的上诉的,但都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而没有被法庭采纳(“because the defendant does not contend any of the other persons present at the Avery property on October 31, 2005, had a motive to murder Teresa Halbach or commit the other crimes alleg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against her.” )。所以,SA目前能做的,也只是在官网上贴出各种猜测。
b. 如何做到?
这件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要将TH的遗骸及遗物混入SA原来的篝火堆和油桶中而又合理地混在一起,不留痕迹?当晚SA的一位亲戚看到SA在篝火焚烧时一直看着火。而且篝火中的骸骨与火堆中的物件如轮胎残骸等是混合、粘连在一起的,一个时候栽赃的人如何能够做到这样?
另外,如果是“真凶”所为的话,他/她还需要非常了解SA住宅一带的情形,并且能够在不为人知的地方焚烧尸体后,秘密地将焚烧后的遗骸与遗物悄悄地混入就在SA住处外的焚烧堆中。
c. “第三个焚烧点”?
很多人都认为几百米以外的砾石堆中的火堆是第三个也是事实上的焚烧点,这一部分是由于片中的模糊处理,另外也是由于Jerome Buting对检方证人,法证人类学家Leslie Eisenberg,的或者说聪明或者说狡猾的质询:
BD: Nowhere did you find evidence that you were looking at bone fragments from more than one body.
LE: That is correct, sir.
BD: So what you conclude is that by human agency, bone fragments here were moved.
LE: Some bone fragments identified as human had been moved. That's correct.
在这里,很多人都只注意到了后一个问答,即LE肯定TH的部分骸骨被移动过,于是也就假设移动的骸骨是从采石场搬到SA车库旁的。前一个问答,和一个非常重要的相关信息都被大部分观众忽略了:
石场中的人类骨盆从来没有被证实是TH的。而在这里LE认为这些人类骸骨是来自多具尸体的。也就是说,至少在LE看来,采石场中的人类骸骨并不是属于TH的。
如果要按照警察大规模参与栽赃的假设,LE是在作伪证的话,那么有好几个较难解释的地方:1. 警方只需要偷偷把人骨扔掉就好了,只要没有了那部分疑似人骨,没有人会注意到这个火堆及残骸;2. 在这个火堆残骸中,大部分是动物骨头。那么,栽赃时,如何能够保证转移到SA车库旁焚烧点的只有TH的骨头,而没有任何动物骨头?唯一的解释是,动物骨头是后来才被混入到火堆中的,也就是存在一条“在采石场发现TH骸骨——将大部分骸骨转移到SA车库旁的焚烧点——烧动物制造烧制的动物骨头——将动物骨头放到采石场火堆中”。
但是,为什么警方不干脆清理现场就好了呢?或者是,如果警方是转移了骸骨的话,那么他们也完全没有必要弄来动物骨头来混入,因为他们不可能故意遗漏一块人类骨盆在现场啊!既然他们自认为转移了所有的骸骨,为什么还需要动物骨头来进行掩饰呢?只需要清理干净火堆现场就可以了。而且这一假设时间线上显然存在着太多的漏洞。
如果认为是“真凶”所为,那么就要解释:
1. 既然他是想要栽赃的,他为什么还要把骨头弄得那么碎?把DNA焚烧得那么彻底?警方仅仅是在SA车库外的火堆中通过一块仅存的肌肉纤维和牙齿确认TH的DNA。如果真凶是希望嫁祸SA的话,他完全没有必要在炽热的焚烧后(专家作证要将尸体焚烧得如此彻底的话,需要1500度乃至2000度以上的温度)等待长时间的冷却后再对剩余的骨头再进行十分彻底的敲击从而确保其碎裂的程度。
2. 油桶。第三焚烧点的假说都假定搬运的工具是油桶。那么问题来了:无论凶手是Ryan和Mike,或是Scott和Bobby,还是其他任何人,他是如何偷偷地拿到这些油桶并搬运到采石场的?而且,他为什么要在焚烧后,要冒着风险跑到Avery Property,再运到采石场,再由运回Avery Property的SA车库外进行栽赃?而且这些活动都必须发生在10月31日凶案发生后到11月5日Avery Property被封锁以前。
最后,无论假设是警察还是真凶,第三焚烧点的假说还存在一个致命的漏洞: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把尸体焚烧得如TH骸骨那样彻底,需要极高的温度。在这个火堆中没有任何能够让温度达到如此高的物件。而在SA车库旁的火堆中,有最少五条废旧轮胎以及一个车座,都是非常有效的燃料及助燃剂。
温度事实上也是现在SA的辩护律师Kathleen Zellner的一个论点。她在推特上称,如果温度要达到焚毁尸体的程度,那么SA的车库必然是会受到高温影响的,而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证据。然而,在KZ提出具体证据并成功论证以前,这只是一个没有被支撑的假说。

B. 手铐和铁链
片中没有提到的是,就在案发前三个星期,SA购买了和BD在认罪视频中所描述一致的手铐和铁链。这两样东西都作为呈堂证供用以指证SA。SA称手铐和铁链都是买来准备用在Jodi(Steven当时的未婚妻)身上的。(“I bought them,” Avery said. “I wanted to try out something different with Jodi.”)虽然在手铐和铁链上并没有发现TH的DNA而只有SA的DNA,但可以被解释为在案发后被进行过清洁。
关键在于,BD在进行被警察审讯并认罪的时候,手铐和铁链并没有通过新闻被公布出来。也就是说,除非BD曾在Steven家中看到过这些他只打算用在Jodi身上的性工具,否则BD是不应该知道手铐和铁链的存在的。那么如果BD和SA真的是无辜的,那么BD在认罪中恰好描述到手铐和铁链这一件事情,就只能被理解巧合。一个在我看来概率很小的巧合。

C. 子弹
没错,就是那颗Magic bullet。片中没有提到的是,子弹是来自于SA挂在自己床头的步枪(弹道学方面的证据,辩护律师Buting对此表示质疑)。这支枪自11月6日后,就被锁在警方证物室保险柜中。再一次地,除非假设不仅仅是James Lenk等几人参与栽赃,而是一个大规模的阴谋,否则这颗子弹不可能在11月6日后被警方栽赃。Avery一带是什么时候被警方封闭并搜索的?11月5日。也就是说James Lenk(或是其他栽赃的警员)需要在11月5日到6日不到24小时内在都是搜索警员的情况下拿到步枪并射出那一颗子弹。请注意,在这个时候,大部分的物证都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相信,不论是谁栽赃的,所做的,已经不仅是Dean所说的“栽赃以确保SA会被定罪”,而是针对SA专门捏造证据。
这件事情可能吗?当然可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11月5日到6日之间,TH的骸骨尚未被发现,更是尚未被法医研究,也就是说,警方包括James Lenk等人在内,应该尚未知道TH是被枪杀的。而按照上面的假设,我们只能进一步推论,即James Lenk是如此的老谋深算,以至于他提早做好预备措施,先拿到一发子弹再说。
这件事情可能吗?当然可能。但这个假设不能说服我。

D. Steven Avery的怪异行为
据Ken Kratz的说法,SA曾与狱中好友称在出狱后要建造一个“折磨室”(Torture Chamber)用以强奸、折磨、杀死女性。(Update:能找到的非来自KK的说法在Appleton Post Crescent在2006年3月9日发表的文章。文章中还提到根据监狱文件,有两位不愿意提供姓名的女性声称曾遭SA强奸。)
同样据Ken Kratz的说法,SA曾告知狱中的另一位好友,销毁尸体的最好方式,就是烧了它。
BD曾在一通电话中跟他的母亲Barb说SA多次抚摸他们几兄弟的敏感部位。
在案发之前的10月10日,TH就曾来到SA处拍广告照。打开门后TH发现SA身上只有一条浴巾。(美联社2007年2月14日报道)
此后,TH曾向其雇主反映她不想再到SA处拍摄广告照,因为她对SA很害怕。(据KK)
就案发当日(10月31日)的拍摄,SA曾致电杂志社,要求“与上次一样的那个女孩”("the same girl who was here last time")。而且,怪异的是,他给出的联系人并不是他自己,而是他姐姐。
在案发当日,SA曾三次致电TH,且前两次是加了*67从而没有显示自己的电话号码。第三次电话是在下午4点45分,按照控方的时间线,此时TH已经死了所以无法接听电话(事实上也是)。SA在这通电话中在TH的语音信箱留言:“Hey, how come you never came over? Where are ya?”(据采访过SA的新闻主持人Nancy Grace的说法),然而在稍后接受Nancy采访时,SA对着镜头承认TH曾来过他家。按照控方的说法,这是SA的第三通电话是在试图以此声称TH没有来过以作为借口,但后来又放弃了。
很显然,这里这些证据都只是间接证据,尤其是前两条。较有说服力的是后两项证据,当然辩方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解释。如Buting在NBC Morning中称如果SA是真的要掩饰自己的话,就不应该致电杂志社。以及,SA的地址与他姐姐的地址都是Avery Rd.,提供他姐姐的联系方式并不会真的有什么掩饰的效果。
然而这样的论证方式与声称SA完全可以用crusher销毁掉RAV4一样,纯属事后臆测。事后,我们自然可以在看到剩下了什么证据之后,倒推到案发当时,认为“一个正常的人”应该能够想到怎样更好地可以销毁这些证据。又比如,在采访中,Jerome Buting提到,如果是要在后院中焚烧尸体的话,一个“正常人”是不会把尸体搬到车上的,所以车尾TH留下的血迹十分可疑。
事后想,好像确实是这么一回事。但请听Dassey在认罪视频中如何描述:
And then he stabs her and then he tells me to and then he puts her into the jeep and then he said he would rather burn her so then he put her back on the floor and then he shot her five times.
“然后他捅了她,然后他告诉我,然后他把她搬到的吉普车里,然后他说还是烧了她比较好,于是他把她放回地板,然后他向她开了五枪。”
请注意:此时BD完全不知道TH的越野车相关情况。警察在审讯中也没有对这方面讯息作任何引导。如果仔细看BD的审讯记录(尽管无法作为呈堂证供),就会发现他一再在没有从警方得知相关物证的情况下,描述出了与物证一致的犯罪过程。
事后深思熟虑,当然可以说“正常人”应该如何做。然而事实上,由“正常人”犯下的谋杀案,超过90%以上都会被侦破。为什么?因为证据太难被全部销毁,而且,正如所有正常人第一次做其他事情一样,在专业人士看来,都是会做得十分糟糕和幼稚的。一个正常的人也有可能会认为使用Crusher是很罕见的事情,而且还是销毁掉一部全新的丰田车,会引起注意。同样地,一个正常的人也可能认为他成功地进行了掩饰,而他打的第三个电话就能够掩饰掉他致电杂志社要求TH前来的嫌疑。
只需要想一想,你在你情绪亢奋的时候,都做下过多少让你自己都觉得愚蠢的事情?

E. Brendan Dessey的证词
对。BD的证词。前文提到,BD的证词在SA一案中并没有作为呈堂证供。但是这不是法庭判决,这只是在做我的个人判断。
我的个人判断是,BD在不知道许多物证细节且没有被警察引导的情况下,说出了大量与物证相符的案件描述,对我而言是十分有说服力的。
在2月27日BD第一次被讯问时,他说尸体是被放在轮胎下燃烧的,与现场证物一致,也与检方专家认为的需要达到销毁尸体的温度所需的条件一致。
他提到了TH的牛仔裤也在火堆中,与现场证物一致。
警察问他SA杀害TH时,有没有弄伤什么地方的时候,BD提到了SA食指上的伤口,而且说是被TH的手指甲划破的。很难想象BD会留意到无辜的SA手指上的一个小伤口被为了迎合警察而编造这一事实。
在3月1日的讯问中,在警察没有提到手铐的情况下,BD主动提到在房中TH是被手铐铐着的。
在警方没有提到是什么枪杀死TH的情况下,BD称杀死TH的就是SA房间中的那只点22步枪。

Dean在接受NBC采访的时候说,自己并不能确信SA是无辜的。我也不能确信SA是有罪的,但我倾向于认为他是有罪的。就如另一个著名节目Serial中的Adnan Syed一样,我相信他们是有罪的,但正义通过了错误的方式得到了伸张。
在他第一次从狱中被释放之后,SA曾对记者说:
“Sometimes I feel like it’s easier [in prison]. Some days, just put me back there, get it all over with.”(有时候我觉得在监狱中好像还比较容易一点。就把我放回去好了,什么事情都好了。)
如果你仍然认为他是无罪的,这段话或许可以给你带来一点安慰。


补充阅读:

<a href="">2006年密尔沃基杂志的调查</a>

<a href="">部分没有在片中呈现的证据</a>

<a href="">Ken Kratz的一次回应</a>

<a href="">英国网站Independent的跟踪报道</a>

<a href="">Manitowoc County Sheriff的回应</a>

<a href="">美联社报道</a>

<a href="">Appleton Post Crescent的文章</a>   5/5   首页 上一页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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