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本身挺值得讨论,但目前的高票答案实在是写得太差了。这个问题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和反驳,以下只简要说明几种我粗略了解的讨论角度,当然包含了不少我个人的私货。另外,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但是我手边没书,所以很多理论可能描述的不准确,希望没有太大的偏差。如果哪里的理解有误,恳请在留言中指出。顺便澄清一句,以下答案并没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我想说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内部对这个问题同样存在相当不同的观点和非常深入的讨论。有些流俗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只关注自由和财产权,不关注公平,甚至认为关注公平和再分配就不配被称为自由主义,这种观点无疑是错误的。
一.
我们首先把题主提到的“富人付出了努力获得了收入”转化为一条有关财产权的规则作为讨论的起点。
如果(1)某一特定财产是通过正当的手段原始取得(比如:某甲在公海上捕捞到了一条金枪鱼);且(2)这一财产之后的每一次转移都是正当的(比如:某乙付钱从某甲那里买下来这条金枪鱼),那么这一财产目前的拥有者就拥有这一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是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或者理由被侵犯的。
现代社会的权利理论大体上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的近代自然法框架之上了,而其中的所有权部分的论证可以追溯到洛克的理论,即以个人的劳动论证所有权的合法性。而我上面提到的规则是诺齐克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更清晰简洁版本。同时诺齐克的版本去掉了洛克版本中所有宗教的成分,而成为一个更贴合现代社会的论证。
抽象的看,诺齐克的规则很清晰简洁,而且有说服力。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社会生活实际,我个人觉得这条规则反而暗示了如此强硬的财产权主张是非常可疑的。因为之前提到的条件(1)和(2)不是那么容易满足的。先说一个小困难,在一个原始的经济社会,追溯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是比较容易的,无非就是狩猎、采集、捕捞或者原始加工。然而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财产权的种类本身高度复杂,每一个财产权本身的变动过程又难以追溯,所以用这种思路论证一个财产权的合法性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这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挺常见的一个概念“信托财产受益权的收益部分”是个什么东西,法官和律师都说不清。这一点在洛克的年代已经存在了(洛克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证和劳动的关系个人觉得已经很含糊了),我不是很理解为什么诺齐克在20世纪还会坚持这种思路。当然这个小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其实会造成更大麻烦,因为在许多国家,有钱人取得财富的过程中包含了大量或大或小的不合法因素,比如侵占国有资产、通过行贿低价获得土地、通过侵犯知识产权打开市场、偷逃税款等等,通俗的说很多有钱人的财富是有“原罪”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诺齐克的思路来证明财产权的合法性根本是自抽耳光。
这种思路还有一个更大的困难,这个困难在洛克那里就很明显。为什么欧洲的殖民者就可以把美洲的土地视为无主土地进行原始取得,并取得所有权,而在这片土地上采集、狩猎了几百年的北美土著却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这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问题,我个人认为最简单的答复是,洛克先有欧洲殖民者可以原始取得土地的结论,再建构财产权的理论,那么利用洛克的理论显然无法证明美洲土著的所有权主张。简单来说,一种所有权理论本身很有可能不是客观和中立的,而是隐含着系统性的偏见和歧视。尽管我们直观上认同,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大体上是公平和合理的,但是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历史上绝大多数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存在或明或暗的系统性歧视,受到歧视的可能是外乡人、低种姓人、有色人种、女性、少数民族、不信教者、无产阶级等等。所以我们现在普遍认可的财产权制度是否如此公平和合理,起码是值得思考和详细论证的问题。
尽管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认为对财产权强有力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但是把财产权视为一种绝对不能侵犯的、高于其他权利的个人权利能否得到论证却是可疑的。
二.
说完政治哲学,再从伦理学角度扯两句。“一个人付出了努力,所以这个人努力获得的全部财产都是他‘应得’的吗?”乍看起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毕竟我们都同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粗略而言是一条公平的规则。
问题在于,在一个现实社会中,一个人所付出的的劳动和一个人获得的收获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对应关系。比如有些人生来残疾或者比较愚笨,那么无论他多么努力,他也很有可能找不到好工作。比如有些人出生在穷困或者战乱的地区,那么即使这个人既聪明又努力,他也很有可能难以维生。反过来,一个人获得的收获和一个人付出的劳动同样不存在线性对应关系。比如一个人出生在富豪家庭,即使这个人智商中等,也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营养、受到更好的教育、更容易找到好工作。
事实上,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现代社会并不怎么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条原则。相反拥有更好天赋、更好家庭出身的人有机会获得更多财产;而还有些人可能一出生,连努力的机会还没有,就有极大的概率会穷苦一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还有自信说“一个人付出了努力,所以这个人努力获得的全部财产都是他‘应得’的呢?”
三.
在构想一个理想的社会时,我们应该都会赞同一个人的收获应该取决于这个人所作出的决定,以及这个人付出的努力,而不是取决于这个人的出身和运气。因此,我们肯定都会认同通过努力获得的财富应该得到有力的保护,不付出努力就想蹭吃蹭喝的人应该被谴责,所以我们都认同某种财产权。但是我们是否应该认同,不是通过努力而是通过天赋获得的财富应该受到抑制,而出生时运气特别差的人应该得到额外的补贴?或者更简单的说,在认同财产权的基础上,我们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认同某种再分配制度呢?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人认为一种不包含再分配制度的、“更纯粹”的财产制度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有些人认为再分配制度本身必然导致政府滥用权力,甚至“通往奴役之路”。当然还有些人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某种程度的再分配制度是更好的制度。他们赞同征税(甚至是累进税或者遗产税),并且将征税所得用于针对穷人的免费医疗、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服务。这些人大多认为自由和个人权利并不是仅有的值得被珍视的价值,为了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可以损害自由和个人权利。还有些人可能并没有想到这么远,他们只是出于本能的认为一个“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状态应当被改善。
当然,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再分配制度仍然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这里插一句纯私货的人身攻击,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拒绝讨论任何再分配制度,并且认为“纯粹”的自由制度是唯一可取的制度。我个人觉得这些人要么在道德上存在缺陷,要么在智识上存在缺陷。
四.
上面的各种讨论大都默认了个人主义的讨论框架,但是还有不少人一开始就不赞同个人主义的框架。非个人主义的框架有很多,我说一种最简单的。这种框架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独立的在这个世界上存活,所以霍布斯和卢梭对自然状态的设定第一步就是错误的。相反,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合作与扶持才是人类最基本的状态,也就是说人生来不是独立的个人,人生来就是一个社会的一部分。这类框架进而认为人生来就存在着不破坏社会的自然义务(这一点和霍布斯式的自然权利理论是恰好相反的)。在不同的理论中,这种义务的强度不同,比如有些人认为为了拯救可能穷困至死的人,可以剥夺其他有钱人的财富;还有些人进一步认为一个人的财富不能损害其他人的生活和发展。
个人主义在现代社会占据了绝对统治的地位,但至少非个人主义的一些理论仍然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的智识财富。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