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里有人提到我使用这句话断章取义,我认为这句话就是让大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用在这里恰到好处。
看了题主链接里面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些少年已经是主观意识在犯罪了,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些“懵懂少年”。如果是你自己的亲人朋友受到这样的伤害,你会因为犯罪人是一个未成年人而原谅他吗?
题主所说的枪毙我觉得应该理解为广义的从重惩罚(没有死刑的国家)。现在的校园暴力案件频频出现在公众眼前,这并不是突然冒出来的问题,不过是自媒体时代让这些以前一直在发生的事摆到了大家的面前。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及受害者大多都是未成年人,最终的处理结果大多是不了了之(除了部分重大刑事案件),但是这些校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很难弥补的。归根到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完善使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我相信大多数能够参与到立法的委员们的子女应该不会受到这些校园暴力的伤害,因为大多数的校园暴力受害者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能依靠媒体的不断曝光来引起立法者们的关注。
—————————————————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知道日报)
几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各国立法机关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要到多大年龄的人,才算是已经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呢?
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然而,这个标准是基于一国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率高低)、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本国的法律与历史传统,人为规定的一个经验性指标。并无一个内在的逻辑,说明为何是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线划在14岁而不是13.5岁或15岁。
实际上,世界各国对于此年龄的规定,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其中,日本国、韩国、德国、俄国等地的法律与我国一致,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是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其行为性质如何。
但是,另一些国家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比如,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议会有权制订自己的刑法,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
(数据来源: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1997年数据)
而其他未制订相应法律的州,则默认按照联邦的普通法来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最低为7岁;但是,对7~14岁的被告人,法律推定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由检方证明被告人当时至少已经意识到“这么干是违法的”,方可入罪。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与之类似。
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这个年龄普遍规定得不高。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至少有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国际上还是处于较高的水平的。(数据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997年数据)
另外,伊朗的规定比较奇怪,把刑事责任年龄和性别挂钩了:女孩9岁,男孩15岁,不知是源于何种考虑?
如何审判?
通常,对于未成年的被告人,如果依照该国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在程序上作出特别的安排,即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的审判机制。
这种司法体系,往往被称为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合议庭等;有的国家和地区,还会采用圆桌法庭的形式,让被告人、公诉人、法官、社区和教育机构代表围坐在一张大圆桌上,就案情进行讨论,尽可能的创造出一种有别于成年人法庭的和缓、温情的氛围,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
同时,未成年人的审判通常都是不公开进行的,限制旁听和报导;公布判决时也不公开被告人的真实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称谓。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一些国家的法律又特别规定,可以转到普通的法庭,也就是成年人的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比如,日本国的福田孝行案(入室抢劫、性侵并杀害母女二人)、英国的玛丽•贝尔案(11岁女孩被控先后杀死两名男童)都是在普通的刑事法庭审理的。美国有31个州的法律中还特别规定,如果某个儿童,曾在成年人法庭被审判并定罪过,以后再次被刑事指控的,也都一律视为成年人进行,即“一次成年,永远成年”(Once an Adult/Always an Adult)。
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陪审团以更客观中立的心态看待案情,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不是有所妨碍,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法律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绝对不公开审理;16-18岁的未成年人受审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既有一定弹性,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宗旨。
如何惩罚?
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则下一步当然就是量刑、服刑了。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没有减刑、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刑法》中的规定与之相同。
不过,在上世纪中期,该公约还没有签订之前,不少国家是没有这种限制的。比如,美国在1944年用电椅处决了乔治•史丁尼(被控谋杀两名女童,但此案一直有争议),当时他仅有14岁。直到2005年,美最高法院才通过“西蒙斯案”正式宣布,不得对未成年人施加死刑。
目前,依然允许对18岁以下人士处以死刑的,还有伊朗和索马里等极个别国家。
同时,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禁止将未成年的罪犯与成年罪犯混合羁押,最好是能有专门的管教场所。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被拘留、判刑的未成年人,都必须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另外,在量刑上,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幅度上较轻;对于未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的条件,应该比照成年罪犯有所放宽,以实现教育、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